USB连接件及连接装置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时间: 2013-08-22 14

案件背景
因为在欧洲市场遭遇华为专利侵权指控,从应对战略角度考量,2011年6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康信针对华为的专利号为200810006325.5,专利名称为"USB连接件及USB连接装置"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康信针对涉案专利调取专利申请历史文档并对现有技术进行了细致的检索,经过仔细分析,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主要包括:(1)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5和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无效口审中,康信代理人和中兴技术人员针对专利权人的争辩一一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和抗辩。经过努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

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8763号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华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兴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诉讼,康信公司再次作为中兴的代理人参加该诉讼。

诉讼中,华为的诉讼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1-13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康信代理人针对华为的诉讼请求,与中兴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制定了答辩策略。在庭审中,康信公司引用附件资料一一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而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案件结果
经过努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赢得胜诉。
 

案例点评
该案通过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现有技术内容的组合使用、现有技术的启示、权利要求的理解及创造性评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分析充分、透彻,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另外,该案的胜诉也为中兴应对华为的海外专利指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尤其对中兴无效其海外同族专利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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