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论证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的应用
时间: 2018-06-21 15

浦项大宇公司(POSCO DAEWOO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异议人”)是韩国知名的综合业务公司,其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汽车及配件、机械、电子、有色金属、粮食、化学、生活必需品、纤维类以及各类商品的贸易等,其宗旨为超越传统贸易业务,创造未来新项目。浦项大宇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积极保护自己的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不断提升自己的品牌价值,其核心商标包括:图片1.png以及图片2.png


截至目前,异议人已经提交申请和注册了3500多件商标,地域范围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地区,异议人通过商标申请和注册来维护和管理相关权利,并运用全球商标监控系统,致力于持续保护商标权,打击商标抢注和侵权的行为。今天我们就简单介绍浦项大宇公司在中国的商标异议案件。


案件背景


浦项大宇公司发现他人将其图形商标“图片3.png”以及文字商标“图片4.png”以组合的形式注册在第7类商品“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马达和引擎用汽缸;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减震器(机器部件)”上,侵犯了其在先权利。2017年5月15日,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浦项大宇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提交了针对“图片5.png”商标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损害了客户对商标“图片3.png”以及“图片4.png”在先商标权。


被异议商标信息如下:

1529567930422.png

异议人的提出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商标异议理由为:


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主要理由:


在该案件申请中,代理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10.1.7条,10.1.8条,30条,32条和44条的规定,通过论证1)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的近似性以及其商品的关联性;2)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获得的高知名度;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以及4)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恶意,赢得最终判决。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关键点


如上文介绍,本案中异议双方的商标明显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近似商标,但其指定的商品项目存在一定差异,故本案的主要论点是两商标的指定商品存在一定关联,已经构成《商标法》异议上的类似商品,且两商标的共存会导致市场和消费者的混淆。为支持核心焦点,代理人提交异议理由书的关键点和证据为:


1.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标。该案件中被异议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分别为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明显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其他文字部分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2. 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具有关联性,主要为:1)种类划分相同;从商品本质以及功能用途上分析,双方的商品属于同类产品2)商品工作原理紧密联系;代理人搜索了大量的研究双方商品之间工作原理、研发以及应用关系等方面的学术文章,来证明二者之间工作原理紧密联系 3)销售场所有所交叉;通过搜索双方商品在网络上实际一起销售的证据来论证其销售场所有所交叉4)使用场所相同;以及 5)实际使用中密不可分;代理人将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举例说明,并搜索了相关证据来支撑其论述,从而证明了二者有相同的使用场所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紧密联系。


3.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与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从而给异议人的商标权可能造成损害。引证商标通过异议人在中国大量的使用与宣传获得了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被异议人注册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除本案商标外,其名下还有一些与国际知名品牌构成相同/近似的商标,此行为证明了被异议人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结果


2018年4月29日,商标局经审理后下发裁定: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主要支持的论点为:


1)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的图形商标与英文商标均具有一定独创性,并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主要显著英文部分与异议人英文商标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亦非常雷同,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也存在一定关联性。


上述事实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有损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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