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PE”商标异议复审案件
时间: 2017-12-13 17

摘要

客户委托我司对第12366576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背景

埃克赛兹贸易公司是 "DOPE"商标的所有者。客户认为第12366576号"DOPE"商标与客户的商标共存,极易误导公众,并会损害客户的利益。经与客户沟通,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参考商标信息如下:

代理工作(问题点or关键点)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4年9月15日,代理人提交了异议申请。申请理由包括:

1)异议人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2016年2月27日商标局下发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在先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期的认定和论证商品的近似性。

在异议案件中, 案件双方及商标局有时只会关注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在中国提交申请的申请日,而忽视了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且此种情况普遍发生于一些通过马德里指定中国且基于原属国优先权的商标上。本案中,商标局正是忽视了引证商标(通过马德里指定中国)的优先权日期,从而初步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造成了两枚相同商标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共同核准注册的局面。异议人在异议案件中抓住了商标局忽视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期这一缺陷,取得了异议案件的成功。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构成类似商品。二者在市场上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案件结果(最终处理结果)

2016年2月27日商评委下发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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