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i机器人诉苹果案”一审判决看AI领域专利的撰写启示
时间: 2026-08-26 06

2026年6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小i机器人与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i机器人的全部侵权诉讼请求,支持苹果公司提出的不侵权确认请求。


涉案专利(申请号:200410053749.9)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其方案至少包括:一个用户;以及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配置有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对应数据库,具备人工智能交互与信息服务功能,还设有通讯模块,用户可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类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配置有过滤器,用于对通讯模块接收的用户语句进行类型区分,识别其为格式化语句还是自然语言,再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对应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核心争议点

权利要求1中“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实现交互”、“通过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两项特征,成为本案侵权比对的核心争议点。


由于苹果公司未提交Siri的源代码,法院采用黑箱测试的比对方式,通过产品的输入输出表现反推其内部技术实现路径。经比对,法院认定Siri虽能聊天、查询信息、执行指令,但既未通过即时通讯平台完成用户交互,也未采用“通过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的技术方案,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专利在此前已历经多轮无效宣告程序,权利稳定性几经波折。


2013年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5年 北京高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没有充分公开其有关游戏功能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专利权无效。

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有效结论,涉案专利权最终维持有效。


最高院的核心认定是:游戏服务器相关特征并非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说明书对此可不作详细描述。


结合本案的裁判规则与技术特征比对逻辑,针对AI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可总结出以下三点实践启示:

第一,独立权利要求须以核心发明构思为核心基准,对于游戏功能这类应用扩展类、非实现核心功能必需的技术特征,应下沉布局至从属权利要求中。

第二,应强化对输入、输出数据形态的技术限定,同时对功能性特征保留合理的上位概括空间。以本案中“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为例,可直接以功能效果限定技术特征,将具体的实现逻辑、算法细节等内容留待从属权利要求逐层展开。

第三,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标准,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与侵权诉讼中的共性难点,本案再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该领域的裁判尺度。撰写说明书时,应明确区分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对区别技术特征需详细记载其结构组成、连接关系与工作原理,对现有技术已有的共性技术特征可适当从简。


“小i诉苹果案”为专利从业者提供了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希望与同行从司法裁判中提炼经验,共同探讨AI领域专利撰写的优化路径,提升专利申请的文本质量与权利稳定性。文中观点若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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