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本公司专利无效成功案例
时间: 2013-04-28 20

案件背景:

2010年,康信公司受客户委托,以第三方名义针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专利名称为"三轮摩托车车架",专利号为ZL200620109926.5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指定相应专利律师担任该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工作:

接受客户委托后,康信公司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发现该专利之前已经进行过相关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程序,均被维持有效。康信公司律师对之前的无效请求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其失败的主要问题在于,提出的无效理由不够充分,对于可否到相近技术领域(载货汽车领域)寻求技术启示没有充分论述。为此,康信公司律师与客户就证据收集及无效策略进行了沟通。

在此情况下,基于重新收集和整理的无效证据,康信公司律师对无效理由进行了梳理并据此向复审委提出了无效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在无效请求书以及后续口头审理中,康信公司着重阐述了以下观点: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

根据已生效的第132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的认定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或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也被其他证据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相互结合,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得到权利要求1、2或3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或4不具有创造性。

另外,根据公开使用的证据"型号为BJ800ZH-4的北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作为现有技术,结合教科书的公知常识证据也证明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或4不具有创造性。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另一证据公开,该证据涉及载货汽车领域,但是载货汽车与载货三轮摩托车均属于载货机动车,虽然二者所包含的技术主题并不完全相同,但至少应当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国际专利费分类表》的主要目的是为各个知识产权局和其他使用者建立一套专利文献的高效检索工具,便于各个知识产权局和其他使用者对技术主题进行检索并获得技术上和法律上的信息,而并非是认定相关技术主题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唯一依据,因此,国际专利分类表的不同并不必然表明相关技术主题的技术领域不同。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涉及到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在面临由于三轮摩托车需要载货而进一步提高钢板弹簧的缓冲性能的技术问题时,有充分的动机在本领域内或相近的载货汽车领域内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和困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案件结果:

复审委经过审查,最终做出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经验总结:

本案的关键点是,准确理解和严格遵循专利法规规定的相关原则,对争议专利和对比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准确界定最接近对比文件,得出区别技术特征后严格利用创造性评价的标准,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利用多种组合方式进行评述;对于相近技术领域的证据,对相近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在本技术领域进行了准确合理的论述,使得复审委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是本案目标专利权利要求全部被成功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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