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售假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困境与破解路径——以「最高院指导案例87号」为例分析
时间: 2025-10-13 0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林志涛 阅读量:

在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商平台宣传并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中,核心难点之一在于公安机关如何准确认定已销售商品属于假冒商品,以及如何确定违法经营数额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该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文以品牌维权代理人的视角,结合该案例就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如何协助司法机关成功立案、精准指控提出实务建议。

 

一、最高院指导案例87号的要旨与启示:

 

案情:

在“郭明升、郭明锋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三星”品牌手机,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该案明确,“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已销售金额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未销售货品金额,应一并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法院未单独依据现场查获货值或已销售记录进行认定,而是将二者合并,全面评价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做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二、公安机关的取证困境与金额认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存在案例指引与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网络售假案件的金额认定中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1. 电子数据取证的复杂性与真实性挑战:

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支付流水等电子证据是认定“已销售金额”的关键。但行为人可能删除数据、使用虚假身份或通过多个账户“刷单”,导致取证困难。


2. “实际销售价格”的查明难题:

行为人常通过“刷单”制造虚假交易记录,或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私下转账规避监管,导致平台显示价格并非全部真实。如何有效区分真实交易与刷单数据,成为认定已销售金额的主要挑战。


3. 犯罪故意与销售金额的关联证明:

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假冒商标而销售,且全部销售金额均指向假冒商品。在货品混杂或行为人辩称不知情的情形下,建立主观故意与客观销售金额的紧密联系存在难度。

 

上述不确定性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立案。立案标准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属硬性门槛,若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能不予立案。

 

三、面对取证与认定困境,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应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为准确认定金额、推动立案提供关键支持。

 

1. 前期侵权证据固定:

通过购买公证固定侵权证据,在目标网店下单购买侵权商品,并对收货、拆封、封存全过程公证,形成完整的侵权事实与售价证明链。为启动刑事程序提供有力的依据。

 

2. 数据梳理与分析:

利用专业工具或与平台方沟通,协助警方梳理侵权网店销售记录。通过分析历史销量、评价详情与买家反馈等,识别并标注可能的刷单记录(如大量匿名购买、短时密集成交等),为警方去伪存真提供参考。

 

3. 价值评估协助:

提供正品价格依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被侵权产品在官方渠道的市场中间价格证明,如官网报价、大型电商平台自营店价格或权威价格评估报告等,为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供依据。

 

结论


网络售假行为具有线上交易、证据易灭失、数据海量等特点,若仅以查扣实物定案,容易低估犯罪规模;若仅依赖平台销售记录,又可能因记录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而难以采信。


将已销售金额(线上数据)与未销售货值(线下实物)相结合,能够更客观、全面地反映非法经营的整体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高院指导案例87号确立了网络售假案件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思路。为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了深度参与的空间。通过前瞻性证据固定、系统性数据分析、专业性价值论证,品牌维权代理人将分散、易逝的线上侵权线索转化为扎实、可信的刑事立案证据,有效协助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假冒商品;违法经营;刑事立案;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维权;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天津、青岛、西安、武汉、杭州、广州设有分支机构。康信现有员工51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1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连续几年跻身全球PCT申请事务所前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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