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原创】日本专利法律状态查询
时间: 2019-07-15 11 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龚晓佳 宋鸣镝 阅读量:

引言


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有效、在审及失效,每种法律状态又分为不同的情形,不同法律状态专利的作用和价值不同。由于各国语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数据库的差异,影响了专利法律状态统计的实时性及准确性,因此及时准确获取国外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不容易,除了须登录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查询以外,还要了解每种法律状态的具体含义,以及处于某种法律状态下的专利是否存在权利恢复的可能性。尤其是日本专利,由于其语言的特殊性,其法律状态的获取更为困难。


一 日本专利法律状态


日本专利法律状态包括授权(登録)、没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査定無し)、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失效(存続期間満了による抹消)、未申请实审视为撤回(未審査請求によるみなし取下)、撤回(取下)、驳回(拒絶査定)以及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年金不納による抹消)等。对于驳回、未缴纳年费等法律状态下的专利,还要确定是否存在权利恢复的可能性。


二 日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窗口


最近日本专利局对日本专利检索系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网站可在英文界面下查询法律状态,具体的查询路径如下:


1、日本专利检索系统


登录日本专利检索系统(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直接在Simple Search中输入可识别的专利号码,如公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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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日本专利检索系统界面


2、专利历史信息查询


选择检索结果栏右侧的Details以显示专利的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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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检索结果界面


3、专利法律状态查询


在专利历史信息界面,因为显示的英文信息为机器翻译,为了保证专利法律状态的准确性,建议在日文界面下查看。


日本专利的法律状态要查看申请信息(出願情報)中的“出願細項目記事”及注册信息(登録情報)中的“登録細項目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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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申请信息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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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注册信息界面


对于专利JP4252217B2,在申请信息中查看“出願細項目記事”为:“査定種別(登録査定) 最終処分(登録) 最終処分日(2009/01/30) 審査前置”,即该专利为授权专利;在“登録細項目記事”中显示“年金不納による抹消 存続期間満了日(2020/01/14) 本権利消滅日(2015/01/30) 移記されている”,即该专利原本的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01月14日,因为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在2015年1月30日终止。


三 日本专利法律状态的识别


如上所述,日本专利法律状态包括授权(登録)、没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査定無し)、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失效(存続期間満了による抹消)、未申请实审视为撤回(未審査請求によるみなし取下)、撤回(取下)、驳回(拒絶査定)以及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年金不納による抹消)等。根据以上查询到的法律状态,结合相关的信息,可将专利分为有效,如授权(登録);在审,如没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査定無し);无效,如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失效(存続期間満了による抹消)、未申请实审视为撤回(未審査請求によるみなし取下)等。


1 有效专利


专利审查确定或对于不服驳回决定审判已经裁决应该授予专利,并按时缴纳年费的,可在专利登记薄上进行设定专利权之登记[1]。即对于授权后的专利,还要核查是否存在因未交年费而导致的专利失效。


例如专利JP5227162B2,“出願細項目記事”中显示“査定種別(登録査定)”,即该专利为授权专利;且“登録細項目記事”中显示“本権利は抹消されていない 存続期間満了日(2026/03/15)”,即该权利未被消减,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26年3月15号,该专利为有效专利。


而上文中提到的专利JP4252217B2虽然显示“最終処分(登録)”,但在“登録細項目記事”中显示“年金不納による抹消 存続期間満了日(2020/01/14) 本権利消滅日(2015/01/30)”,即该专利原本的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01月14日,因为未缴纳年费,专利权在2015年1月30日终止,该专利不是有效专利。


2 在审专利


日本专利提出申请后首先形式审查,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满18个月,不论有无审查申请,该申请都将自动被公开。当专利的决定类别为没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査定無し),且没有未申请实审而视为撤回(未審査請求によるみなし取下)、撤回(取下)等的情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在审。


例如,对于专利JP2017169802A,其法律状态为“査定種別(査定無し)”,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在审;对于专利JP2002238703A,其法律状态为“査定種別(査定無し) 最終処分(取下) 最終処分日(平21.6.22)”,该专利于2009年6月22日(平21.6.22)更新的法律状态为撤回(即失效),而不为在审。


3 失效专利


除了因保护期限届满而失效外,失效专利还包括审查过程中撤回、视为撤回、专利权放弃、驳回、授权后被无效和未缴纳年费而引起的专利权终止等。


(1)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失效


日本专利保护期限因专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发明专利为自申请日起20年(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延期5年),实用新型专利为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自申请日起20年[2]。专利达到保护期限后就会因届满而失效。例如专利JP3088754U,其法律状态为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失效(存続期間満了による抹消)。


(2)视撤、撤回及专利权放弃


除法律规定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情况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审查请求的;已作出申请变更时的原申请的;作为国内优先权主张基础的先申请撤回的等),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日本《专利法》虽使用了“放弃”和“撤回”两个概念,但一般认为,因为过去仅在保留先申请权益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以消灭专利申请的法律效果,所以把它称为申请的“放弃”,这仅仅是区别两种概念而已[3]。


(3)驳回


日本专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到驳回(拒絶査定)后,对其审查不服时,自其接到审查的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审判(外国人期限为四个月)。


如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拒绝审查的审判裁决未提起撤回之诉,或者驳回的撤回审判裁决之请求被驳回的判决一经确定,那么审判裁决则立即生效。


(4)被无效


在能够认定存在无效事由的,可裁定专利无效,反之,当认为没有无效事由,可以裁定无效请求不成立。当无效事由只存在部分请求事项中的,仅裁定该部分请求事项无效,对于其它请求事项,则必须裁定其请求不成立。


无效审判之裁定一旦确定,专利权则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过去所确定的专利权侵权行为将成为非侵权行为。


(5)未缴纳年费


专利授权后,未按时缴纳年费将导致专利权终止。对于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年金不納による抹消)的专利,还需确认是否存在权利恢复的可能性。


日本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正文所规定的期限或依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交纳期限内不能交纳专利金时,即使该期限超过之后,在超过六个月以内可以追纳专利费,此时该专利虽然未按时缴纳年费,但因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补缴,仍然可以恢复专利权。


如专利权未在宽限期内缴费的,专利权会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但如专利权人意欲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则需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费、递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待官方审查批准后,专利权即可恢复[4]。


四 小结


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必大家对日本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及识别有了初步的了解,通过查询专利的法律状态并确实专利是否有权利恢复的可能性,可以更好地确认不同情形下专利的作用和价值,相信能够给大家的工作带来帮助。


[1] 日本知识产权法 第4版 P229

[2] http://www.sohu.com/a/241025617_100119540

[3]日本知识产权法 第4版 P222

[4] http://www.sohu.com/a/241025617_100119540


关键词: 日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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