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学领域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一点思考
时间: 2019-10-08 1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潘树志 阅读量:

一.引言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快、成本低等优点,颇受申请人青睐。但对于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来说,可能会面临请求保护的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特别留意,尽量避免在初审甚至后续的无效程序中被认为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实用新型对于方法不予保护。然而,电学领域的申请常常会涉及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被认为属于方法特征,因此这类权利要求容易被认为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二.现状及建议


目前电学领域中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通常撰写为功能性模块的形式。其中一种是审查指南第九章中所规定的功能模块架构权利要求,另一种是普通的功能模块权利要求。


功能性模块架构权利要求指的是按照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这种装置权利要求理解为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功能模块构架,而非硬件方式实现的实体装置。因此,这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本质上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第二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通常采取硬件结构加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对于这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则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即,审查员可能会指出权利要求中各个模块的功能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程序属于方法特征,从而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根据目前的审查实践,对于第二种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应当尽量避免独立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一个模块,由该模块独立实施所有功能。因为这种情况极易被认为该功能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而且此种权利要求也容易被认为概括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即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因此,最好是限定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多个模块,每个模块实施单一的功能。而且对于每个单独的模块最好是常见的硬件单元,比如,放大器,处理器等基本的电子器件。这样的权利要求通常容易被审查员接受。


另外说明书中应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详细描述该技术方案是能够通过硬件实施的。从而为后续审查过程甚至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提供有力支持。


下面谨以一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答复为例,阐释该类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可能面临的审查意见以及应对策略。


三.案例


本案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发送装置,包括:

编码器,用于处理数据流并生成阶梯编码块;

成帧电路,用于生成码帧,所述码帧的每一个包括编码部和非编码部;

交织电路,用于将所述阶梯编码块分布到所述码帧的所述编码部;

导频电路,用于…。


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数据发送装置,其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光学通信系统的带宽”,该技术效果是通过“数据使用阶梯编码器进行编码,并且阶梯编码块首先交织然后组合成外部码帧。…。通过将硬判决可解码阶梯编码和软判决可解码汉明编码连结起来”实现的,该实现过程依赖于计算机程序。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即实质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在深入研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之后,代理人不认同审查意见,建议申请人进行争辩。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进行了如下争辩:


首先,审查意见所提到的特征并非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其次,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特征仅是说明书中的一实施例所涉及的方案。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表明本申请并不限于这样的实施方式。而且,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并不需要依赖计算机程序。本申请的发送装置包括了以下硬件结构:编码器、成帧电路、交织电路、导频电路等,显然为具体的硬件结构。本实用新型通过上述硬件构成的技术方案即可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需要依赖计算机程序来实现。


第三,许多用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技术方案都可以用硬件电路来实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不能因为说明书中记载了对于实现的功能的描述,就认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只能用计算机程序实现。


最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送装置是由具体的硬件电路结构组成的,是关于产品的构造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审查员接收了上述争辩,授予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四.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多个元器件,每个元器件实施单一的功能,且各个元器件属于常规的电器元件,而非申请人自己定义的元件。并且申请人表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不依赖于计算机程序。从而说服审查员认可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非计算机程序实现的。


可见,对于电学领域的实用新型,在撰写时应未雨绸缪,充分考虑审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为后续答辩奠定坚实的基础,避免因撰写方式不当而错失授权的机会。


以上仅是笔者在专利代理实践中的一点体会,不当之处望不吝指正。

关键词: 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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