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答辩
时间: 2019-07-26 18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纪秀凤 阅读量:

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各组分分别被不同对比文件公开,则可试着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角度争辩具有创造性。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具体争辩方式,希望读者能从中获得一些启发。


本案例涉及一种喷墨印染用油墨组,用在以反应性染料为着色剂的喷墨印染中,包含青色油墨组合物和品红色油墨组合物,青色油墨组合物含有 C. I. Reactive Blue 15:1 作为着色剂,品红色油墨组合物含有 C. I. Reactive Red 245 作为着色剂。


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和2分别公开了品红染料C.I.活性红245和青色染料C.I.活性蓝15:1,将品红和青色油墨组合物互相组合形成油墨组来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在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不能将这两种染料油墨形成油墨组的技术偏见,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并经过常规实验即可验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申请人没有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书,仅进行了争辩。具体如下:


首先,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油墨组。对比文件1和2分别仅涉及单一油墨。而本申请的效果“品红~紫色~蓝色~青色的色相范围内的彩度高、颜色再现范围大”是油墨组所具有的效果,该效果是单一的油墨不具有的。


而且,在US5118350(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记载了当酸性红52与酸性黄23混合时相互反应而造成黄色色彩消失。该酸性染料与反应染料不同,其不是在分子内具有纤维反应性基团的染料,因此,是比反应染料化学稳定的化合物。即使是这样的酸性染料,当将各特定的染料酸性黄23和酸性红52组合时,相互反应而黄色消失,该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的。更何况是从具有纤维反应性的基团的、作为比酸性染料更化学不稳定性的化合物的反应染料中选择特定的两种并组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预料这些染料是否相互反应而一方的颜色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该争辩意见最终被合议组接受,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综上所述,在关于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争辩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可以考虑从下面的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是否相同,主题不相同时,效果可能不同。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组合物能够带来对比文件中分别公开的各组分无法单独获得的效果。


第二、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组合物的各组分之间是否可能存在不可预期的反应。可进一步提供已知技术来证明这种不可预期性在本领域是公知的。而本申请的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从若干种组分中选择合适的组分以组成本申请中的组合物。


以上,希望能对读者进行组合物发明申请的创造性答辩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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