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红包为例讲软件的可专利性
时间: 2018-02-22 18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韩建伟 阅读量: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124页记载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的几个例子,其中就包括了“计算机程序本身”。这里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其实是指计算机代码本身,即如果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段代码则不授予专利权。代码本身是属于软件著作权的范畴,专利不保护代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相区分。


除了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之外,专利法第二条还记载了要求获取发明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仅仅是“不是技术方案”众多情况中的一种,因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课题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理解为专利法第二条的下位情况。


在实际情况中,审查员在评价涉及到软件的发明中不仅会使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来作为驳回条款,还会使用专利法第二条来作为驳回条款。下面就以微信红包功能为例来说明不同权利要求的写法所导致的不同结果。


假设在现有技术中,即时通讯软件有转账的功能,即一个人可以在跟另外一个人聊天的界面中转点钱给他。基于目前的现有技术,研发了抢红包功能,该功能描述如下:在即时通讯软件的群聊界面中,发一个红包,该红包被发红包的人设置为多份,每人都可以点击领取该红包,如果领取的人数未超过设置的份数,则从红包剩余的钱数中随机分发一定的钱数给点击的人,如果领取的人数超过了设置的份数,则提示该红包已经被领取完毕。


第一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程序,其特征在于,包括:

Int Number = n;//设置红包的个数

Float Money = m;//设置红包的钱数

Float LMoney = Money //剩余的钱

Get PersonNumber;//得到这个人是第几个抢红包的

If PersonNumber <= n Then

    Return LMoney*Random();// Random()返回一个大于0,小于1的小数

    LMoney = LMoney - LMoney*Random();//设置剩余的钱数

End if //大家不用关注这个代码的正确性,这仅仅是个例子。


这样的权利要求其实就是代码本身,此时,审查员会认为这是一个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


上述代码其实是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代码本身。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和专利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在网上去搜索一下软件著作权的判断方式,在本文中就不做详细的说明了。


其实对于这个权利要求,审查员都不需要关注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要看到主题名称中包括“程序”就可以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使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是代码本身,只要它的主题名称中包括“程序”两个字就不行。当然,主题名称中没有包括“程序”两个字,但是实际内容中是程序本身也是不行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写了如下权利要求。


第二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人设置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

在群聊过程中,其他人可以随机得到该红包中的一部分钱。


这个案子虽然没有涉及到的程序本身,但是,审查员指出:这个案子中所有操作都是人的操作,这只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分享资金的方法,其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包含技术特征,因此,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124页记载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由此可见,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只要包括技术特征就不是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那么,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只要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即可。


于是就有了如下权利要求。


第三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资金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即时通讯软件中,获取第一人设置的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

在群聊界面,展示该红包,其中,其他人都可以随机得到该红包的一部分钱,直到该红包被领取的次数达到设置的个数。


该权利要求中包括如下特征:“在即时通讯软件中,获取第一人设置的红包的个数和红包的总钱数”,在软件中获取参数是需要利用计算机的运行法则的,这种获取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来获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该特征是技术特征;同理“展示该红包”也是技术特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记载,只要包括技术特征,就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但是,审查员又指出: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保护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要满足三要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上述权利要求中,虽然有技术特征,可以认为是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资金分配的问题,资金的分配是根据人定义的随机规则来进行的,其本质上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制定分配规则的问题。因此,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相应的取得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方案判断的三要素(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没有问题的。对于什么是技术手段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判断,但是,什么是技术问题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目前什么是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


仔细看上述的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到“资金”“红包”等敏感字眼,这就导致了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


其实,仔细考虑一下,大家会发现:“资金”“红包”等词汇确实是“人”来下的定义,对于计算机来说,这些就仅仅是一堆数字而已,计算机并不知道这些数字所表达的人下的定义。正是由于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从“人”角度的定义导致了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


我们在撰写的过程中要屏蔽“人”的因素,默念“我是一个计算机”“我是一个计算机”,这样基于我是计算机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如下。


第四次撰写的权利要求:

一种界面数值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第一控件接收第一数字和第二数字;/*设置红包的钱数和个数*/

响应于第一用户对所述第一控件进行的第一操作,在群聊界面显示第二控件;/*发红包了*/

获取所述群聊中的第二用户对所述第二控件的操作,判断在所述第二用户之前已经对所述第二控件进行操作的用户的数量是否小于所述第一数字;/*判断红包抢完没*/

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基于所述第二数字向所述第二用户设置一个值,其中,所述值小于所述第二数字;/*抢到的钱数*/

显示第三控件,其中,所述第三控件中至少显示了所述第二用户被设置的值。/*看一下抢了多少钱*/


上述的权利要求基本上是基于用户界面的角度来进行撰写的,为第二用户设置的值就是该第二用户得到的钱,上述并没有描述该钱数是随机,也没有描述如果红包被抢完了如何处理,以及红包一直有剩余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来进行描述。


如果权利要求写成上述的表述方式,我感觉审查员不会再使用了专利法第二条来进行驳回了。

关键词: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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