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官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索情况(检索领域、在检索时查阅的电子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以及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或专利权评价意见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以不同的请求主体进行区分,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文件如下:
请求主体 | 所需文件 |
申请人/专利权人 | 如果是自行办理或委托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则只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如果委托非案件原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则需提交: | |
利害关系人 |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样式及所需填写的内容如下图:
需要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人民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请求不需要额外缴纳官费,只需要提交一份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陈述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理由即可,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