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及稳定性
时间: 2025-09-10 02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岳靖宜 阅读量:

笔者发现,化学领域中有一类发明专利常常会让申请人和发明人感到“头痛”,那就是组合物发明。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通常会先检索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将各条权利要求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比对,得到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审查员往往会采用另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证据相结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启示性评述,从而得出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以下发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或者驳回通知书。


而在无效审理阶段,合议组也基本沿用类似的审查逻辑,或根据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认定组合物中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成分是公知常识,或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容易想到将该区别组分应用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出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进而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作出无效决定。


面对组合物发明授权难、维权难的困境,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参考:


01
对于发明人:


研发阶段投入精力去探究组合物中各组分之间的关联性,及时保留原始数据,为后期专利申请提前准备。


在技术交底书中给出关于技术方案整体性的科学原理分析和有益效果分析,并且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


02
对于专利代理师:

1、说明书撰写过程中要注重体现各组分之间的关联性及成分比例之间的配伍协同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原理分析部分、技术效果文字描述部分及实施例数据验证部分。


对于技术原理分析和技术效果文字描述部分,专利代理师需要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在说明书中阐述所各组分所发挥的协同作用,明确各组分之间的物理化学作用(如分子间作用力、电荷相互作用等)、及各组分协同作用后对于组合物产品的微观结构(如微观形貌、晶相结构、缺陷密度等)的影响。避免采用技术特征“拼凑式”撰写逻辑进行撰写,而应突出技术方案的整体关联性。


对于实施例部分,则需要专利代理师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组分关联性的验证性实施例,必要时给出反例,以进行反证,从而使数据更加具有说服力。除此之外,应针对各组分协同作用后对于组合物产品的微观结构和性能提升等有益效果给出相应的测试方法及结果。


2、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应具有整体方案的布局思维,避免把关联性高的技术特征割裂为多个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并且,对于关联性高的技术特征设置多个权利要求保护层级,使各组分的用量和比例逐级缩小,各组分的可选种类范围逐级缩小,避免出现“两极分化式”布局。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笔者以如下无效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请求人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1-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1-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请求专利号ZL201810969215.2(发明名称为“电池用隔膜及其制备方法”,本文中简称为“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无效,并共计提交了11份证据(含当庭提供4份公知常识证据)。


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通知书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权1-17)。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的区别在于:

①PVDF和PMMA复合涂层;

②PVDF和PMMA复合涂层主要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备而成:PVDF 25-35份、PMMA 110-130份、分散剂8-16份、粘结剂18-25份、消泡剂3-10份、增稠剂7-15份和水170-190份;

③芳纶涂层主要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得:芳纶10-30份、氧化铝5-20份和油性溶剂20-40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①提升隔膜对电极片的粘结力;

②优化复合涂层的组成;

③如何提升芳纶涂层的耐热性能。


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其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制备以水作为溶剂的PVDF和PMMA复合粘性浆料,并且公开了在复合粘性浆料中加入润湿剂和助黏剂作为助剂,且分散剂、消泡剂和增稠剂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涂层助剂。因此,在证据2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制备以水为溶剂的PVDF和PMMA复合粘性浆料,并加入分散剂、粘结剂、消泡剂和增稠剂作为助剂,以改善复合粘性浆料的分散均一性、粘结性和黏度等性能,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各组分的用量和比例进行优化选择,因此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


关于区别特征③,合议组认为证据1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公开了氧化铝提升耐热性能,涉案专利中氧化铝的加入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特征③属于公知常识。


除上述审查决定之外,合议组还认为:“首先,在本专利说明书提供的实验数据(表一)中,对于喷涂有PVDF和PMMA复合涂层的情况仅提供对比例2一组数据作为对比例,用以证明电池隔膜的某个涂层组分或者某个组分的相应比例带来的技术效果或者对于某个技术效果的重要性,但并未作相关的平行实验,并且该对比例2的每个涂层组分的比例是随机设置的,数据孤立,没有规律,不能体现出电池隔膜的各个涂层组分及其比例之间的高度关联,进而不需要对电池隔膜的各个涂层组分及其比例之间进行整体考虑”。


可以看出,涉案专利中技术方案的关键点在于电池用隔膜中复合涂层的组分(PVDF+PMMA复合涂层)、该复合涂层的配方(PVDF、PMMA、分散剂、粘结剂、消泡剂、增稠剂和水的重量份数)、及芳纶涂层的配方(芳纶、氧化铝和油性溶剂)。


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上述多份证据分别公开了复合涂层中的各个组成成分,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提及到协同作用的发挥,但也仅记载了“通过采用25-35份PVDF、110-130份PMMA、8-16份分散剂、18-25份粘结剂、3-10份消泡剂、7-15份增稠剂和170-190份水,在分散剂、粘结剂、消泡剂和增稠剂的共同作用下,得到的PVDF和PMMA混合浆料具有较好的粘结性,喷涂在芳纶涂层上可以提高电池用隔膜与电池极片之间的粘结力”,其没有深入分析各组分之间是如何发挥协同作用,也没有在实施例或对比例中通过多组实验验证当各组分不在上述数值区间内会产生何种不良影响和性能劣化,这直接导致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提出的争辩点“涂层的组分、结构和比例应整体考虑”不具有说服力。


总之,组合物发明虽然面临难以授权和专利权稳定性较差的问题,但笔者坚信通过发明人与专利代理师的配合,可以从技术研发的源头及撰写策略角度尽力去克服。


关键词: 化学;专利;组合物发明;专利无效;专利审查;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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