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使用中国台湾地区优先权?
时间: 2025-05-15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陈莹莹 阅读量:

在全球化背景下,专利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已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资产。由于历史和政治因素,中国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在专利法律体系上各自独立运作。尽管如此,双方通过签订多项协议,实现了在专利申请领域内的优先权互惠机制。本文将结合相关协议的规定,并基于笔者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在中国专利申请过程中中国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和实操要求。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专利制度因特殊原因而保持独立。换言之,在中国大陆获得授权的专利并不会在中国台湾地区自动得到保护,反之亦然。


为了有效维护两岸申请人的权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其中《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是最为重要的两份文件。这些协议和规定的出台,为两岸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根据《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2010年11月15日发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这一规定为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为其创新成果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操层面,并非所有情况下的在先台湾地区申请都能被顺利地要求到台湾地区优先权;其中,申请人国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根据相关要求,如果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国籍均非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那么其将无法在中国大陆要求台湾地区的在先申请优先权。这一要求旨在保障两岸申请人的权益,避免非两岸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申请人滥用优先权制度。


★ 此外,在申请具有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如果台湾地区申请人不是第一申请人,那么其优先权在中国大陆也可能不被承认。这主要是因为在具有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优先权的归属可能会变得复杂。此时,需要特别注意在先台湾地区申请的申请人顺序,以确保顺利地要求优先权。


★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台湾地区申请的优先权发生转让(简称“优转”)的情况下,也需要特别注意国籍问题。


例如,如果在先台湾地区申请的申请人为国外申请人,且该申请人已通过优先权转让的形式将在先台湾地区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国籍为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或港澳地区的在后申请人,但是在台湾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也简称为“优文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国籍仍然错误记录为非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或港澳地区,那么,这种转让后的台湾优先权在中国大陆也是无法被要求成功的。


这一实操要求再次强调了申请人国籍在台湾地区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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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国籍问题和具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中的申请人顺序问题之外,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在中国大陆要求台湾优先权


★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以下手续而导致的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例如办理补正手续、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等。


上述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机会,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和专利流程人员在专利申请的实操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细致。


综上所述,台湾优先权在中国大陆不能被要求的情况,主要涉及申请人的国籍、具有共同申请人的在先申请中的申请人顺序问题,以及优先权转让后的申请人国籍问题。这些实操层面的要求旨在确保两岸之间的专利保护合作协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避免可能的滥用。


通过遵循专利申请中台湾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台湾同胞(包括台湾企业等)可以在中国大陆有效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推动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关键词: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优先权;
康信: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天津、青岛、西安、武汉、杭州、广州设有分支机构。康信现有员工510余名,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技术人员410余名。康信公司的PCT申请代理量连续几年跻身全球PCT申请事务所前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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