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份审查意见通知书来看专利申请中的“大麻”
时间: 2021-06-17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海霞 阅读量:

一提到“大麻”,我们首先会想到它是一类非常可怕的毒品。由于大麻毒品对人体及社会的危害性,我国刑法将大麻明确划定为毒品之列,并做出了严厉的禁毒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是,“大麻”并不是大麻毒品的专有名词,大麻还可以指代大麻植物(Cannabis)。


大麻植物的用途有很多,除了可以从大麻植物中提取大麻二酚等活性成分用于药用之外,还可以利用其叶纤维等制成麻绳,或是利用大麻种子生产火麻仁油(营养丰富、有利健康)等等。

 

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依照专利法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否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中特别提到:“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专利审查指南的举例我们可以了解一点,将大麻类麻醉品用于医疗目的,不属于违反法律的范畴。有些专利申请出于各种目的可能会涉及“大麻”。


专利申请是否因为涉及“大麻”而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具体判断。以下列举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两个实例。


实例1


专利申请涉及电子烟领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活性成分的生成气溶胶的无定形固体。


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提到:“活性成分可以包括大麻的一种或多种成分、衍生物或提取物,如一种或多种大麻素或萜烯。大麻素是一类天然或合成化合物,其作用于细胞中抑制脑中神经递质释放的大麻素受体。大麻素可以是在植物,如大麻中天然存在的。大麻表达至少85种不同的植物大麻素,并且其被分成4个亚类,包括大麻萜酚、大麻环萜酚、大麻二醇、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及其它大麻素。大麻中存在的大麻素无限制地包括:大麻萜酚、大麻环萜酚、大麻二醇、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环醇、次大麻酚、四氢次大麻酚、次大麻二酚、次大麻色酚、次大麻萜酚、大麻萜酚一甲基醚、大麻酚酸、大麻二醇酸、大麻酚丙基变体、大麻三酚、四氢大麻酚酸和四氢次大麻酚酸”。


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中涉及大麻的非医疗目的的使用,违反我国法律,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从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涵盖了采用大麻提取物(如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等精神作用成分)作为活性成分用于电子烟的内容。电子烟是可供人体吸用的产品,其不属于医疗目的范畴。说明书中对大麻的描述无法明确排除大麻作为毒品的应用。


针对这样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几乎没有争辩的余地。


实例2


专利申请涉及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属于化学材料领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包括织物层和交联的聚合物网络。说明书提到了织物层可包括多种玻璃纤维、多种有机纤维、多种陶瓷纤维或多种金属纤维中的至少之一。


说明书第0064段记载道:“所述有机纤维能够包括聚(醚酮)纤维、聚酰亚胺苯并噁唑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酯纤维、芳族聚酰胺纤维、芳族聚酰亚胺纤维、聚醚酰亚胺纤维、丙烯酸树脂纤维、氟代聚合物纤维或聚(乙烯醇)纤维。所述有机纤维能够包括天然有机纤维,例如,棉、大麻、毡、碳纤维。”


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中涉及“大麻”,违反我国法律,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该专利申请,虽然说明书中提到了“大麻”,但从上下文可以确定,发明创造是利用大麻植物的纤维部分(即大麻纤维)来形成织物层、并进而用于制造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


这里的大麻纤维显然不是用于制造供人吸食、并使人形成毒瘾的大麻毒品,其不能落入刑法规定的毒品大麻的范畴。


对于该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保留大麻纤维,并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此做出解释说明,争辩发明创造涉及大麻纤维在化学材料领域中的应用,不涉及大麻作为毒品的应用,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实例可以看出,当专利申请中涉及“大麻”这类敏感性词汇时,审查员一般会希望申请人做出澄清式解释、或者修改或删除相关内容,以避免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我国法律。


作为专利代理师,我们应当结合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清楚判断大麻在该专利申请中的具体指代对象和具体应用情形。例如,大麻的医药用途以及利用大麻纤维制成化学材料制品等,这些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范畴,故不会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注意到,大麻植物根据其用途可以分类为医用大麻和工业大麻。


用于商业但不用作麻醉品的大麻品种被称为工业大麻(industry hemp)。工业大麻的种植主要是为了获得大麻纤维、大麻籽粒、大麻油和大麻叶片类产品。工业大麻植物中的致幻成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很低,不能用于生产麻醉药品,可以合法种植。


笔者认为,如果专利申请中大麻植物的应用涉及非医疗目的,那么作为一种撰写方式,我们可以尝试在说明书中写明“所述大麻植物为不可作为麻醉药物使用的工业大麻植物,其不涉及大麻毒品的滥用”,从而排除违反法律的情形。


在审查员指出大麻滥用导致违反法律的问题时,可以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相关证据论述工业大麻不具有毒品利用价值,其用于人类消费的使用是安全的、有益的,也是中国相关法规(如“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所允许的。


例如,申请号2012800057507的中国专利申请涉及利用大麻植物汁液生产供人类消费的具有营养价值的饮料,其中特别指明了“大麻植物为经欧盟认证的不可作为麻醉药物使用的工业大麻植物”,并提到“防止致毒的滥用”。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大麻属于毒品,用于饮料危害公共健康,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围绕工业大麻的安全应用进行了争辩,该申请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大麻”是一个敏感的词汇。涉及大麻的专利申请,有可能的确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但也可能是有利于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我们在专利实践中要擦亮眼睛,对具体案件做出具体、清楚的分析,根据不同情况调整撰写方式。

关键词: 专利审查,专利申请,大麻,专利,知识产权,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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