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专利代理人关于一个眼镜盒引发的思索...
时间: 2021-03-26 06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肖璐 阅读量:

笔者近期在配眼镜的时候,眼镜店送给我一个眼镜盒,并告诉我这种眼镜盒非常流行,当初某个公司一出现这个产品,大家都在仿制。这个眼镜盒大概如下图这样,其分为图1,图2和图3三种状态,图1和图2为闭合状态,图1在眼镜盒空置的时候使用,图2在眼镜盒内置眼镜的时候使用,图3为打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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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理人,萌发出了一定的好奇心,决定就这个结构简单但是十分实用的眼镜盒的专利情况进行检索,此次检索覆盖的范围仅为国内专利。


基于“眼镜盒”、“三角”、“可折叠”等多个关键词的排列组合进行检索,检索到了的是公告号为CN 203399769 U的专利(后文称作文件1)和公告号为CN 212650545 U的专利(后文称作文件2),这两篇专利引起我的注意的并不是权利要求,而是其摘要附图,文件1的摘要附图如图4所示,文件2的摘要附图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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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个文件的摘要附图就可以看出来,其结构非常相似,且与眼镜盒本申请的结构也很相似。相比之下,文件1的摘要附图与图3相似度非常高,在结构上几乎可以说是一模一样。文件1的申请日在2013年,文件2的申请日在2020年,就笔者对两个摘要附图的理解,二者需要保护发明点应该均在可折叠上,文件2应该落在文件1的保护范围内,但两个文件的法律状态是有权的,这就引起了我的注意,于是笔者首先阅读了文件2的权利要求。文件2的独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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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后发现,这就是一个非常正常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都能也都在摘要附图中体现了出来,但就这个权利要求1而言,在与文件1的摘要附图相比,相似度依然很高。


笔者这就很好奇了,为什么相似度如此高却又获得了授权,是代理人通过超高的答复技巧说服了审查员吗。于是笔者又查了文件2的审查信息,发现文件2并没有任何审查意见,而是在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直接授权了。在这一发现下,笔者决定看一下文件1的方案,文件1的独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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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独权和摘要附图比对可知,该独权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至少还有部件11和部件21独权中没有公开,再继续看下去,权利要求4、5公开了部件11和部件21,具体对应说明书中的描述为:此实施例在背板 2 内侧面还贴合背贴板 21 ;在前板 1 内侧面还贴合前贴板 11,前贴板 11 呈梯形,前贴板 11 和两个折板 6 拼接在一起与前板 1 的大小相等,使眼镜盒支撑使用时,可以借助前贴板 11 和两个折板 6 增强前板 1 的支撑力,而眼镜盒收折不使用时,前贴板 11 和两个折板 6 恰好与前板 1叠置在一起,体积小。


文件1公开了这么多内容,竟然破坏不了文件2的新颖性,文件2的独权明明就平平无奇呀。带着好奇笔者仔细的比对了文件2的独权和文件1,最终发现,文件2中的独权中限定了“内盒上板(21)和内盒下板(22)的一侧相互连接使内盒上板(21)和内盒下板(22)可相对折叠,内盒上板(21)和内盒下板(22)的另一侧设有可闭合的开口(20)”,文件2中的内盒相当于文件1中的前贴板 11、背贴板 21、侧板 5 和折板6所构成的结构,而文件1的整个文件中,都没有说明背贴板21和前贴板11之间的连接关系,就是这个技术特征,使得文件2以当前的独权获得了授权。


而在阅读了整个文件2之后,笔者认为,作为实用新型,文件2与文件1最大的区别在于文件2中的眼镜盒用于夹在车内的挡光板上,在文件1撰写恰当的情况下,文件2实际上没有机会以当前的独权授权,其应该将权9“所述底板(1)背面设有可夹住车内遮阳挡板的弧形夹片(4)”的内容补充至权1,才是一个合适授权的独权。


比对可知,文件1的权利要求采用了将每个结构都拆分成最小的单元来进行限定的撰写方式,而文件2采用仅将结构拆分为底板、内盒以及上盖板三个部分的方式进行撰写。


但无论采用哪种撰写方式,在说明书中都应该说明各个最小单位的相邻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果文件1在说明书中具类似于“前贴板11和背贴板21的一侧连接,另一侧具有开口”的描述,文件2目前的独权可能就会落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笔者又对文件1的申请人进行了查询,该申请人的所有案件在2014年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由原申请人变更为当前的专利权人。又对当前的专利权人查询后发现,当前的专利权人已具有裁判文书300多份,开庭公告100多份,大部分是基于某个外观专利的侵权纠纷,仅有一份是基于某实用新型的侵权纠纷,但由于裁判文书并未公开,因此难以知道该实用新型是否为上述文件1。


从这些情况来看,文件1的专利权人十分重视利用申请专利的手段对技术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撰写质量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毕竟申请文件最终会被公开,如果既公开了技术,又没有对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得不偿失了。

关键词: 审查意见,专利审查,权利范围,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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