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替换的支持问题
时间: 2019-12-24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晓影 李小爽 阅读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以下笔者将浅析化学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相互替换的支持问题,旨在为申请人和代理人在以后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仅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如有不妥之处,希望读者多加指正。


通常,在化学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同族元素之间由于相似的电子结构而具有相似的性质,因此可以相互替换而实现相似的技术效果。然而,化学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相互替换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结合实际案情。


举例来说,一项发明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碱金属氨基己酸盐,其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包含氨基己酸钠的组合物并证明了其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该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包含钡、钙和锶的氨基己酸盐。在其实施例中,将镁替换钡、钙和锶作为比较例,实验结果表明作为与钡、钙和锶同属于碱土金属的镁不能实现与其类似的效果。


在争辩创造性时,通过争辩同属碱土金属的镁都不能实现与钡、钙和锶类似的效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理由用碱金属代替属于碱土金属的钡、钙和锶并预期实现类似的技术效果。


基于该争辩,审查员进一步指出,根据现有的技术信息,即便是同族的金属盐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而本申请实施例中仅实施例氨基己酸钠一种具体物质,说明书也没有相关原理性的记载和描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除氨基己酸钠的其他碱金属氨基己酸盐也能实现了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发明实施例中仅证明了包含氨基己酸钠的组合物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通过将该发明的组合物限定为包含氨基己酸钠而克服了支持问题。


可见,虽然在化学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同族元素之间由于相似的电子结构而具有相似的性质,可以相互替换而实现相似的技术效果,但是由于申请提交前不可能穷尽检索,因此我们很难把控现有技术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当发明点涉及同族元素时我们可以根据发明的性质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给出合理数量的实施例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描述相关的原理,以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


关键词: 专利,康信,康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范围,化学周期表中同主族元素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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