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瑞代理沃尔沃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胜诉
时间: 2018-07-18 {ms:cfield.company/} 狄晓斐 阅读量:

案件/事件背景


2017年7月吴昊以合肥瑞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沃尔沃)以及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上海)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410085244.4,专利名称为“一种机动车悬挂减振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中旬,大庆沃尔沃和沃尔沃上海分别委托康瑞律所与康信公司应对此次侵权诉讼。


案件/事件处理过程


接到客户委托后,我方迅速成立了办案团队来处理此案。办案团队仔细分析了侵权诉讼案中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制定了侵权抗辩的具体策略。另一方面从专利无效途径入手,以期彻底打掉对方的专利侵权诉讼基础。经过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深度挖掘,最终我们发现专利文件本身即存在较多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之处,遂确定了以A26.3、A26.4和R20.2提起专利无效请求的方案。为了加快专利无效请求的审查以及配合法院推进侵权诉讼的审理,在提出无效请求之后,我方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请求书,以及请求法院向复审委提出无效案件优先审查的请求书。在专利侵权诉讼案庭审时,我方对于原告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了有效质疑;同时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清晰明确地阐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提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现场勘验请求,我方首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明确表示在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不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其次,在法院坚持举行现场勘验的情形下,我方办案人员亲自参加了现场勘验,并在技术特征比对环节,对着实物跟法官清晰的阐明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及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针对我方在现场主张的程序性问题进一步说明并提供了图文并茂的特征对比表。对于对方补充提交的新型证据——可信时间戳,是否采信,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收到法院转文之后,我方迅速了解相关技术以及法院对于此种证据的态度,综合分析之后及时提交了代理意见。


案件/事件结果


近日,我方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抗辩理由与观点,对于侵权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我方胜诉。


案例/事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1)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复杂,涉及汽车悬架的结构设计和运动学原理;2)涉及到现场勘验程序;3)涉及到新的证据形式——可信时间戳。对于上述问题,我方代理人与客户技术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理解客户产品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计了无效策略;其次,通过彩色图片加详细技术特征对比表的方式向法官呈现区别技术特征,并配合现场勘验过程中实地的讲解,说服法官采纳我方抗辩意见;对于新的证据形式,积极探索,从程序和实体上予以反驳。


案例/事件意义与影响


该案是典型的涉诉案件,因此不仅要充分利用好专利权效力的抗辩,在无效过程中为诉讼程序做好铺垫,而且要充分挖掘技术细节,做好不侵权的抗辩。目前,很多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遭遇个人专利权人起诉专利侵权的问题,该类原告具有与竞争对手不同的特点和风格,比如,花在证据准备上的时间与财力有限等,导致在证据方面存在一些可攻击的漏洞等。因此,该案对后续类似情况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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