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关系
时间: 2018-07-09 {ms:cfield.company/} 狄晓斐 阅读量:

引言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越来越多。我国对于涉及标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上的探索,我们在此对其中与禁令相关的部分进行梳理。


背景介绍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其形态产生了丰富的变化,标准必要专利(SEP: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就是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特殊形态的专利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称“北高指南”)第149条第3款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而禁令救济,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颁发限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命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救济手段。


标准的宗旨是规定行业的技术要求或安全要求,专利权的本质是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方案,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公共属性与私权属性,涉及自由竞争与专利权保护两个方面,其法律问题是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交错。


我国的相关立法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行为主要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禁令是否应当颁发,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中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虽然该复函只是个案的答复,但学界将其解读为第一次规定了标准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


2.随着标准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度得以逐步完善,针对标准实施中涉及的专利权保护问题,出现了与上述批复中不同的案情。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在其第149-153条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双方过错情况与禁令颁发与否的关系见表1,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过错情形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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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双方过错情况与禁令颁发与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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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双方过错情形举例


下面对各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情形1:北高指南第149条第1款,规定许可谈判中专利权人有过错,标准实施者无过错的情形下对于专利权人申请的禁令一般不予支持,其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中规定的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而且进一步扩展到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标准,该条适用的前提均为标准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明示,明示的主体可以是标准制定组织,也可以是专利权人自己根据标准制定组织的章程进行明示。


情形3:北高指南第152条第1款,对许可谈判中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均无过错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此时,如果被诉侵权人及时向法院提交其所主张的许可费或提供不低于该金额的担保,那么专利权人请求的禁令申请一般不予颁发。


情形4:北高指南第152条第1款,对许可谈判中专利权人及被诉侵权人均有过错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此时,应当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判断出哪一方需要为许可谈判失败承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再确定是否颁发禁令。


情形2:对于在许可谈判中专利权人无过错,积极履行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但被诉侵权人有过错,不积极配合或者故意阻碍、拖延、甚至拒绝许可谈判的情形,北高指南中无明文规定,属于法律漏洞。此时,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纵观情形1及情形4的处理方式,是否颁发禁令的重要考虑因素是双方的过错程度,这里我们假设有一天平,其中间点是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均有过错并且对于许可谈判的失败均占50%的过错;一端是情形1,专利权人有100%过错,被诉侵权人无过错,即0%的过错,此时,利益的天平100%向被诉侵权人倾斜,对于有过错的专利权人的禁令申请一般不予颁发;随着专利权人过错程度的减小,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的增加,利益的天平逐渐向专利权人倾斜,当到达另一端时,即,情形1的对立面,情形2,专利权人无过错,即0%的过错,被诉侵权人有100%过错,利益天平向专利权人的倾斜亦应取得最大值,即100%,即,对于无过错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请求一般应予支持。虽然,这种情形没有明文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法目的,应该采用此种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这一漏洞。


小结


本文主要对标准必要专利与禁令的关系进行了梳理,目前的规定仅针对一般情况,对于例外情形的处理,尚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不过,可以预见随着SEP纠纷的增多,该方面的规定将会越来越细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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