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某企业称嘀嘀打车涉嫌侵权 商标两年前就已注册
时间: 2014-03-06 {ms:cfield.company/} 吴琼、陈钧 阅读量:

打车软件大战持续升级,"嘀嘀"与"快的"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动联系媒体爆料,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商标权,"嘀嘀"这个品牌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被浙江本地一家电子公司注册了。

记者赶到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的两位律师许戌枫和贾宏表示,他们是受这家企业的委托,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必要时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

不过,律师也表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通过媒体发布,也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以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判。

"嘀嘀"商标早已注册

"嘀嘀打车"申请曾被驳回

浙江的这家企业全称叫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昨天,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企业法人吴旭华,她确认委托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商标事宜。

在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为了证明"嘀嘀打车软件侵权",许戌枫和贾宏律师先后给记者出具了两块证据:
第一块,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首先,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其次,2013年7月13日,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份,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商标。"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申请人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时间是2012年11月28日。

随后,记者也向中国商标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进行核实,"嘀嘀打车"软件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产品,软件投放市场使用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正在复核。

北京小桔:
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
照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认为:"嘀嘀打车"是在"嘀嘀"被注册才向商标局申请的,整整晚了半年。贾宏律师介绍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虽然字数不同,但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都在‘嘀嘀’两字上,因为名称接近,‘嘀嘀打车’第一次申请已经被驳回了,现在他是第二次申请。我们认为嘀嘀打车软件名侵犯了杭州妙影的商标权。"

记者也向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发去了采访提纲,询问商标纠纷,昨晚8点多,小桔科技市场部负责对外发布的周女士短信回复:"嘀嘀打车官方表示,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有进一步消息会及时通知你们。"

杭州妙影:
并不急于上诉,先收集相关证据
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宣传册上显示,这也是一家从事开发智能交通系统软件的公司,目前正在杭州市场推广一种名为"智慧行"软件,该软件主要是提供杭城交通的实时路况。贾宏律师解释说,在公司的远景规划中,已经将"打的宝"、"公交宝"等类型软件列入开发计划,只是暂时没有投放市场。

他们是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打车软件大战的升级,知晓了嘀嘀打车。"刚开始杭州妙影也没想到嘀嘀打车属于侵权,直到现在嘀嘀名气越来越大,感觉到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司利益,在咨询我们之后发现被侵权了,所以决定采取法律措施。"

贾宏律师坦言,向媒体爆料有两个目的,一是借此扩大自己(包括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其次,希望放大信息,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接下来,他们不会急于上诉,而会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嘀嘀打车的市场占有率和获利情况,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杭州妙影的维权利益计算。

(来源:钱江晚报)
 

【评析】

吴琼:点评:中国商标保护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以"申请在先原则"为基础,即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除非能够证明该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未注册但已经使用的商标与在先申请商标产生冲突的纠纷,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除了单纯地对比商标近似性和商品/服务类似性之外,还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1)在先申请的商标稳定性,依照《商标法》中"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条款,该商标被无效的几率有多高。

2)是否满足"在先使用抗辩",依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小桔科技能够证明其使用"嘀嘀打车"商标的时间早于杭州妙影申请及使用"嘀嘀"商标,则可以主张"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杭州妙影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3)原告引证的在先商标是否有实际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杭州妙影从未使用过"嘀嘀"商标,即便判定小桔科技构成商标侵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考虑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能否适用于本案还有待研究。


陈钧: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嘀嘀打车于2012年9月开始上市的,而杭州妙影嘀嘀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12年5月,因此嘀嘀打车的使用从法律看有较大的侵权风险,抗辩手段并不多。

笔者认为,嘀嘀打车的商标申请策略至少存在以下问题:1、小桔科技研发并将嘀嘀打车投放市场,使用"嘀嘀打车"前未进行商标查询,有违"商标先行,产品后发"的原则;2、2012年9月嘀嘀打车开始上市,但直到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才向商标局提起了商标申请;3、以上商标使用风险小桔科技在与腾讯合作过程中,可能并未告知腾讯公司。而是在嘀嘀打车作为微信支付的主打产品,与微信已高度捆绑,一旦涉及侵权,微信和腾讯可能也存在巨大的侵权风险。

在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app软件的商标注册问题和策略需要引起互联网企业的高度重视。移动app软件具有"火得快"、"生存率低"的特点,即目前app应用软件本身研发条件并不高,一方面app软件多如牛毛,研发公司对研发产品也没有必然成功的信心,绝大多数应用会"死在沙滩上",因此企业在保护意识上本身就较弱;但另一方面,小公司甚至个人如果找对客户需求也容易开发出受市场欢迎的应用,而一旦软件受用户追捧"火起来"时,其流行速度是传统行业和产品难以比拟的,再加上互联网行业的"老大们"的推波助澜,极短时间具备极高知名度并非神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靠"火"了后再申请商标的话为时已晚,因此移动互联时代商标的申请将更加注重提前检索和注册的策略,而腾讯或阿里等行业"老大"们在投资和合作中,商标等知识产权因素应作为考评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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