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诉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侵权诉讼案
时间: 2017-12-11 17

案件/事件背景

2017年6月,李志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福通高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通高盛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司接受长安福特公司委托处理再审事宜。

案件/事件处理过程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我司律师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仔细分析、研究,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辩论理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件/事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224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志刚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昭示着这场长达十年之久的专利侵权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事件点评                                                              

在本案中,我司律师不但就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据理力争,还从专业的角度对其中的特定技术方案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地利用现有的针对同一主题的证据区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在法庭辩论环节,我司律师还提出了等同原则体现为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等同的辩论观点,有力地说明了再审申请人对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产生了混淆。

案例/事件意义与影响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正确、合理地使用将司法鉴定、等同侵权原则,以及功能性限定技术特权认定运用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无疑会很大地提高此类案件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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