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乐莲公司诉上海利拉公司、广东味盟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时间: 2017-12-11 17

案件/事件背景

我司客户乐莲烘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莲”)于1932年在比利时成立,一直从事于饼干和糕点的生产和销售,其焦糖饼干在比利时被誉为国宝级食品,并作为比利时馆的代表性商品现身2010年上海世博会。乐莲不但成功地在布鲁塞尔的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还在比利时、荷兰、法国和瑞典等国家设立有工厂。乐莲坚持走国际化发展道路,通过在欧洲九个国家、美国、加拿大、中国、智利等设立销售办事处,在其他国家设立出口部门和出口商,形成了其全球化销售网络。

被告上海利拉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拉”)、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盟”)未经乐莲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还采用了与乐莲近似的内、外包装装潢以及近似的饼干装潢。虽然利拉、味盟在与乐莲的近似标识上标注了“焦糖饼干Caramelised“等中英文,但该标识上的中英文均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是直接表示商品特点,不具有显著特征及识别作用。

案件/事件处理过程

尽管本案案情复杂、难度较大,但我司办案人员在历经五年的时间后,还是取得了如下成绩:(1)确定正确的权利基础;(2)搜集、整理与客户的饼干知名度有关的证据、材料;(3)取得比利时中国大使馆对本案的支持;(4)在办案过程中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这些为最终的胜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事件结果

得益于我司提供的大量详尽、确凿的证据,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判令利拉、味盟停止侵犯乐莲的商标;停止使用乐莲的知名商品特有的特定包装、装潢;赔偿乐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95,770元。

一审判决后,利拉、味盟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为由,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利拉、味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事件点评                                                              

本案在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点为:(1)利拉和味盟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害了乐莲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2)利拉和味盟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一)利拉、味盟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害了乐莲的商标专用权;(二)利拉、味盟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方代理人以强有力的证据各个击破,给予正面证明,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事件意义与影响

在本案中,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属于规范使用的认定,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均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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