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本文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角度,介绍了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分析了风险的形成原因,并尝试总结了各种风险的类型,并对如何做好防控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涉外 知识产权 风险 防控
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自上世纪80 年代《专利法》 颁布以来,才迈入发展轨道。西方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已经趋于完善。我国企业在进军境外市场的过程中面临严格的专利制度的挑战和威胁,屡屡被诉侵犯知识产权,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我国企业拓展境外业务的重大障碍。
知识产权风险专题研究是此次"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课题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接受调研的十几家大型国有企业之中,各个企业都非常重视拓展境外业务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但是由于缺乏经验,难免有些惨痛教训。
面对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不强。对信息收集、市场监督、政策研究、维权事宜等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企业之间缺乏联系,单兵作战,信息不畅,对纠纷出现的可能性缺乏预见性和防范的心理准备。出现争端后,缺乏有力的应对和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政府、行业组织到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面前,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和重大争端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仓促应对,缺乏专业机构的帮助,使企业权益受损。
政府与产业界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机制,社会上缺乏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服务机构。无论是企业还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缺少知识产权高级专业人才。因此中国企业在如何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方面能力和经验不足,与跨国公司相比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一、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焦点和制高点。我国企业大举向境外拓展业务,面对境外跨国公司纷纷挥起的专利大棒,新一轮的知识产权诉讼进入高发期。据统计,1986年至2009年我国企业在美国遭受"337"调查的案件共计90件,其中88%设计知识产权纠纷。尤其近些年,"337"调查案件每年均为10件以上,部分案件以我国企业私下支付和解金而结案,大多数企业对于和解金的数目避而不谈,从被公开的美国亿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台湾联发科技公司"337"调查案来看,其和解金数目高达9000万美金;部分案件最终以中国企业相关产品退出美国市场为结局,不但预期的收益无法实现,就连研发成本、建立市场渠道等前期投资也血本无归。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外国企业固守其领地的一道法律樊篱,成为我国企业向境外拓展市场疆域的严重羁绊,国内企业已经绕不开知识产权这道门坎,如何应对更是一个大问题。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新兴高科技产业将受到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威胁,形势十分严峻。
二、风险类型
(一)恶意竞争风险
面对中国企业强劲竞争力的冲击,许多国外企业在本国政府的保护甚至直接参与下,采取恶意的知识产权诉讼、反倾销等非市场手段与其抗衡,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
2007 年9 月14 日美国爱宝公司恶意设计圈套邀请其竞争对手湖南神力公司法人代表袁宏伟赴伦敦进行商业谈判,然而当袁宏伟乘坐的中国航班客机刚刚降落伦敦希思罗机场,就被英国警察扣留,随后美国政府以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等理由要求将其引渡到美国受审。袁宏伟在伦敦西斯敏特法院举行三次听证会后,违背法院禁止离开英国国境的禁令,利用假身份证回国,引起国人极大关注。此事充分说明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斗争博弈之残酷。
(二)境外参展风险
展会作为一种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具有时效性、集中性等特点,很多中国企业借助于展会形式拓展境外市场,然而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对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规制,其中德国在展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是全球闻名的,也是我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
2007 年3 月15 日通信和信息技术博览会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会展中心开幕,各国厂商云集,这是各家企业自我展示和争取订单的最好时机。然而开展仅几个小时,纽曼、华旗、爱国者、迈乐等12 家国内知名厂商参展的数码产品公司便因涉嫌侵犯意大利专利收费公司(SISVEL )的MP3 专利而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所涉产品包括MP3 、DVD 播放器、汽车导航仪等多种支持MP3 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这一行动对我国企业的参展计划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在随后几天的展会上,爱国者只好临时改变参展策略,用数码相机和移动存储设备来填充空余展位,并将对外主打产品从MP3 变为700 万像素相机;而迈乐数码则因为旗下产品全部被扣,直接宣告"闭展";损失最小的纽曼公司也有一款MP3 和一款MP4 被查扣。虽然大部分企业还可以继续参展,但这一查抄行动不仅给这些参展企业带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更使其品牌的国际声誉和与其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受到严重破坏。
(三)行政调查(337 )风险
"337"调查得名于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款,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1930 年关税法》 第337 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该条款主要针对美国法院无权管辖的外国人从事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行为,为美国产业提供行政救济手段。
启动337 条款调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贸易行为存在违法或存在不公平竞争;该贸易行为的产品被销售到美国;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对美国工业的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是阻碍该工业企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
其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或行为主要有3 类:第一类是进口和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此类产品包括: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权的商品;侵犯美国商标权或版权的产品。第二类是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第三类是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如非法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等。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337 条款赋予国际贸易委员会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含单独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停止令、没收令等。337 条款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
(四)诉讼风险
近些年来,中外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纷争有增无减,境外跨国企业均是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力阻我国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而我国企业目前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表现则令人担忧。
第一,国内企业大多专利意识薄弱,在进入国际市场时没有做好专利准备工作,很容易引发涉外诉讼。外国人为原告的多,外国人胜诉或可能胜诉的多,而中国企业可能败诉的多,相反国内企业很少有案件告外国人。
第二,近年来国内企业在国际上所处的地位、所占的市场份额让外国企业的商业利益屡屡受挫,而国内企业的专利现状又与其经济地位极其不符,于是外国企业纷纷拿出专利这一利器围剿中国企业2 。国内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起诉,大多选择逃避,而不敢积极面对。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诉讼的标的一般都很大,而诉讼要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企业的业务、形象都要受到极大的影响,一旦惹上诉讼,不管赢或输都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第三,中国企业在成为被告或败诉后,没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这又为之后的企业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风险成因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申请了专利。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正如可口可乐饮料公司对于其饮料配方的态度一样,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采用了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 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专利说明书》 及《权利要求书》 的重要性如此显著,撰写这些法律文书就应特别谨慎、字斟句酌。否则由于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使企业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一般后果是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变窄。
(三)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也有企业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可能。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
四、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一)专利战略
1 .申请
企业专利申请是为实现企业的一定战略目标服务的,其本身也具有相当的战略色彩。企业专利申请战略主要涉及到申请决策、申请时机、申请种类、申请范围、申请国别等内容。在具体的申请实务中则存在相应的策略。企业运用好专利申请战略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专利战略和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总体上,企业专利申请战略都是为实现企业的一定战略目标服务的,因而可以从不同的目的作为标准对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加以分类,如以转让为目的的申请战略、以自己使用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为目的的申请战略、以对竞争对手采取专利对策的申请战略,以及以迷惑竞争对手为目的的申请战略等。无论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出于何种目的,申请决策、申请时机、申请种类、申请范围、申请国别等却是专利申请战略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第一,是否申请专利的决策
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产生后,对其知识产权处理的途径,包括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密与公开成果三种形式。一般来说,公开成果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战略手段才采用,所面临的通常是申请专利与作为技术秘密保密的决策,而大多数情况采用的是申请专利。但是申请专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合,除有些技术创新成果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专利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请专利要缴纳费用,获得专利权后每年仍要缴纳专利年费,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固定的开销;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发明的经济寿命不长,即使获得专利权,经济利用价值也不大;申请专利成功后所获得的专利还受时间性、地域性限制。再有专利的申请意味着技术方案的公开,这样容易导致竞争对手围绕该技术开发出更先进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反过来对自己的专利形成包围圈,从而使自己的专利丧失活力,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特别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公布后最终未获得专利权,所受到的损失会更大。因此企业是否申请专利需要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从技术、经济、法律、市场等方面综合权衡后决策。
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有一些优点,例如企业不需要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特别是竞争对手无法利用,只要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得当,可以长期获得对该技术的独占性利用,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不像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创新成果不被泄露,就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第二,申请时机的决策
申请专利的基本原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及时申请专利十分重要,否则可能会让竞争对手捷足先登,使自己反受他人约束。在确定适当的申请时机方面,以下原则值得重视:
首先,考虑竞争对手目前的状况,特别是研究相同发明创造的可能。如果竞争对手目前还无力研究出同样的成果,那么不必急于申请,待竞争对手准备研制但尚未研制出来时再申请专利。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品而言,首先考虑的不是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当竞争对手已完成该产品的研发,准备批量投入生产时,此时立即申请专利保护是非常合适的。
其次,注意技术创新阶段的保密,以免技术被人公开而丧失新颖性。我国《 专利法》 在界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方面,采用申请日标准。申请前的保密工作对确保新颖性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申请专利前不宜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鉴定会,也不宜在一般展览会、报纸杂志等领域披露发明创造的细节。如果他人对企业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感兴趣而需要许可使用该技术,则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他人擅自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 规定,该发明创造仍不丧失新颖性。
最后,防止专利过早申请。专利先申请原则对专利的及时申请提出了要求,但是申请专利的时间也并不是越早越好。过早申请也会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尚未成熟时过早申请专利,由于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由于申请文件准备匆忙,过早申请可能影响专利申请的成功;过早申请等于是向竞争对手过早地暴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有可能使其在短时期内赶上甚至超过自己,使自己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就被淘汰;过早申请也等于未来专利权的过早结束,因为我国和许多国家对专利权的期限计算都是以申请日为起算日的。
2 .许可、交叉许可
许可贸易主要指专利许可贸易、商标许可贸易和专有技术许可贸易。近几年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进口商品都设置了许多关税和非关税的壁垒,以传统的产品贸易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外国企业遇到了严重的阻碍,而采用许可贸易方式,以技术出口代替商品出口从而克服商品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
专利许可贸易的含义是指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专利技术持有方允许专利技术使用方使用其专利技术,使用方向持有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使用费。随着国际产品和技术的输出,专利许可贸易已成为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贸易活动形式。目前全世界85 %左右的许可贸易合同均在发达国家之间签定,同时作为一种技术传授、技术转让的工具,它已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出的主要形式。我国专利法的颁布和实施,也使我国的专利许可贸易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目前我国专利管理机构一般都设有专利实施部门或技术开发公司,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但是我国目前专利技术的实施率还很低,只有20 %左右,还需加强专利实施系统的建设。为此专利实施部门还需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技术许可合向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还应加强专利实施信息的传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沟通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信息联系,扩大专利技术实施信息的覆盖面,提高专利技术实施信息的传播速度,并适时地开展专利技术开发的评估及可行性分析。
第一,打破贸易壁垒。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进口商品设立了许多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国际上许多利用传统性产品出口方式的企业进人国际市场受到重重阻碍,例如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会限制一些产品的进口,利用传统贸易方式根本不可能进入其市场,如这些产品涉及有关专利,我们就可以专利许可贸易进入该市场,以专利技术出口代替商品出口克服人为壁垒搞好国际贸易。
第二,减少各类风险。专利许可贸易的另一个作用是减少了各类风险。与直接对外投资相比,采用专利许可贸易可以大大减少风险尤其是政治上的风险。许多东道国的政府愿意采用专利许可贸易的方式而非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获得技术。以专利许可方式进入国外目标市场,会得到东道国的鼓励和政策上的优惠。由于采用专利许可贸易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国际企业在东道国没有股权投资,从而可大大降低由于东道国政治原因造成的贸易损失。
(二)产品出口专利检索
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减少专利纠纷必须充分利用好专利文献,进行专利分析。通过分析专利文献,企业可以把握相关领域的技术状况,为企业的研发、投资行为以及专利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通过分析专利文献,企业也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动向,掌握其专利情况,可以有效避免专利侵权,从而减少专利纠纷。专利文献内容广泛,包括各种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公报等。通领科技进军美国市场前就充分地利用过专利文献,为避免惹上官司,陈伍胜将产品送到美国两家著名律师事务所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并取得了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
只有重视专利,利用专利,从公司自身发展的角度制定专利战略,才能够在可能面临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从比亚迪公司的实际经验中得知,企业的日常经营研发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产品开发期间的专利检索,避免诉讼风险。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本行业或者特定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之境地。而且善于利用专利情报,可以缩短产品研发时间的60 % ,节约40 %的研发经费。4 专利检索能为自身发展确定方向,也能为抵御诉讼摸清敌情。
第二,通过专利检索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两方向进行。在确认所研发的产品为创新产品后,应当加快产品的研发速度,并同时对今后的专利申请进行同期的准备工作,以期发明完成后第一时间获得专利权。避免专利侵权的最好方法就是自己拥有专利权。若发现所研发之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专利,则可通过专利回避设计加以避免,即通过对他人专利产品的权利说明书进行研究,并熟悉相关的法律,在自己产品中加入差异化成分,以规避专利侵权。
第三,完善专利布局。完成专利布局是竞争对手发动专利攻势的一个必备条件,而完善自身的专利布局才是争取主动的唯一途径。尤其要重视在技术或产品的出口国申请专利,把专利保护做在前面,后续的产品进入才更有保障。根据所确定的信息检测,采集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将从各个渠道采集的有关信息纳入信息采集系统。专利预警信息采集系统包括专利信息数据库和专利信息资料库。专利信息数据库主要收集国际、国内重点领域相关技术和产品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因各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授权、失效等法律状态是变化的,各权利人在各技术领域中拥有专利的状况也是变化的。因此该数据库中的数据主要收集其它有关的信息资料,如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调整方面的相关信息。
进行专利预警,首先要对预警指标要素进行检测,要正确选择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技术领域进行专利信息的采集和检测。针对总体目标确定技术领域和重点跟踪检测对象。
(三)专利防侵权分析
1 .勇于应诉,善于应诉
不少中国企业已经开始主动以知识产权为利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国内企业普遍不了解国外法律,国内又缺乏相应的咨询机构,企业很难运用专业的法律程序为自己辩护,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尤为明显,不少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存在畏难心理,在遭遇涉外侵权起诉时,往往采取不应诉的逃避态度。我国企业遭遇的一些涉外专利纠纷有一些是国外企业为自己的利益而发起的恶意诉讼,面对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手段所进行的打压,中国企业必须奋起抗争,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逃避往往导致中国企业直接败诉,不得不接受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用和赔偿,有的企业甚至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放弃国际市场。其实不管应诉的结果如何,中国企业特别是同国外企业相比力量相对薄弱的民营企业,积极应诉的行为往往会造就良好的广告效果。企业因为积极应诉而成为国内外媒体追踪的热点,从而提高企业知名度。专利纠纷对阵双方悬殊的实力对比会使得广告效果更为明显。
企业除了勇于应诉,还要学会善于应诉。在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中,由于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司法救助的缺位,中国企业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教育乃至要求企业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学会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是使我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关键之一。同时还要有力打击故意侵权的企业与个人5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要熟悉对方的知识产权法律,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2 .化解涉外专利纠纷
遇到涉外专利纠纷时,专利侵权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解、合作等也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很多时候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促成双赢的局面。正泰诉施耐德的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最终就是以和解落糙。专利纠纷双方精力牵扯都很大,影响市场开拓6 ,和解不失为双方达成共赢的一种结局。但是一旦纠纷不能避免,企业也应冷静下来,对纠纷进行全面分析,以采取有效策略化解纠纷或者努力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如当企业遭遇到专利侵权之诉时,被控侵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对方专利文献,与自己的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发现自己确实侵权,被诉企业应努力从正确评估自己的侵权程度、质疑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的合理性、举证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等方面入手达到降低赔偿数额的目的;如果发现自己没有侵权,企业就应据理力争,甚至可以采取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无效的策略。
五、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建议
作为知识产权立法起步稍晚的中国,企业面临国际贸易商的知识产权风险,不仅需要重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还需要在风险发生时积极面对。
(一)国内准备工作
1 .组织配置
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模式,将法律工作的重心放在以事前防范为主,使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变成一种常规性的管理工作,并贯通于企业不同部门与岗位、不同的业务与流程中。同时加强员工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用较少的费用避免较大的损失。而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降低风险的基础。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拥有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第二,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包括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档案和外部知识产权档案。第三,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第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力度。企业可以通过将整个生产过程分解、禁止外人参观企业的生产过程、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等方法,防止和避免因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企业应善于运用综合保护方法,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源,发挥其更大的价值和作用,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2 .法律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已经与国外高度接轨,国内企业可以先在国内开展侵权检索和分析,对案件前景有所了解。
3 .证据搜集
自主设计证据、资助知识产权证据、商业销售记录等等。在对外贸易或投资中,就应当培养重视证据的意识。
4 .文档、通讯、合同管理
( l )科技文档管理。主要包括草图、设计图、计划书、可研报告、计算机文档设计样品、科研通讯、生产技术文档、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质量标准等等文档的分类管理。而对于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几个原则:首先是信息安全原则,即身份与权限相对应、访问受控制、数据可保密、信息完整性可验证、信息来源不可否认性、科技文档创建与修改时间不可否认性。其次是便利原则,即文件的管理方便检索、方便调去、方便使用。
( 2 )通讯管理。对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法院向我方企业调去全部相关的通讯资料,如传真、电子邮件、信函、要约、订单等。
( 3 )合同管理。企业通过各种契约关系预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这里必须熟悉两方所适用的或各自适用的知识产权侵权豁免条款、知识产权侵权担保条款、知识产权许可条款和最低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担保条款。
5 .维权预算
企业要预先准备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费用。如果产权价格不能预先计入该笔费用,则企业可以投保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或者预先加入知识产权战略联盟,通过保险公司、联盟企业等分担维权费用。
6 .权利挖掘分析、购买、许可、谈判
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挖掘能力很低,大部分可以部署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外观要素等都被忽略了。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分析,可以采取深入挖掘创新技术等方法来更多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换取一些核心专利,这比独立研发、挖掘、部署的时间更短,效率更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许可使专利技术得以充分应用,而且可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联盟。
7 .团队搭建与战略联盟
企业对内应当组建以总经理为核心、知识产权部具体运作的维权团队,同时需要配备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境外援助团队。企业对外应当和国内企业组成强强联合阵营,例如为维护数字电视产权的国外市场,我国十几家大企业组建了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二)应对境外竞争者恶意指责
境外竞争对手通常会采用类似于滥用虚拟管辖诉权、滥发律师函、滥用中国海关执法制度、恶意制造单向专利筹码等手段来对国内企业进行恶意指责。面对这样的恶意指责,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对,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证据材料。不仅要重视收集双方在知识产权业务来往上的各种电子证据和文本证据,而且应当联合外国证据获取渠道,积极从对方取证。不管是日后的谈判还是诉讼,证据都将是最好的筹码。二是对对手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涉及双方实力的较量,对对手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容等信息进行搜集和评估,有利于自身的知识产权决策。三是谈判。对双方而言通过谈判来达成和解或许是一种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从纠纷的开端到诉讼的进行都不应该放弃这种选择。
(三)应对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作为一种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具有时效性、集中性等特点,其知识产权纠纷也具有相应的特色,主要包括:
1 .时限问题。展会通常在包括一个周末的特定期间内举行,可能面临政府机构的休假日。对权利人来说,仅靠政府机构执法可能出现因缺少执行官无法执行的情况,而对被控侵权人来说,则可能出现向法院提交干预的申请过迟,无法及时抗辩的问题。
2 .专家介入。由于展会在特定地点举行,且涉及较多国家的权利人和参展商,大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涉嫌侵权者都非本地企业,临时找到能够及时介入、并为他们提供帮助的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顾问比较困难。
3 .潜在损害。一旦纠纷发生,更容易出现双重损害。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缺乏有效参与;对于涉嫌侵权者来说,可能会面临在不能进行适当抗辩时被干预。双方最终所承受的损害就是会"失掉一次商业机会",并且这种损害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难以判断。
基于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以上特点,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措施进行专门的规制,其中德国在展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是全球闻名的,也是我国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德国已经宣布要制定一个由展会组织者直接进行管理的自律性法规。一些展会的组织者也已经制定了指导原则,阐明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对主要的法律诉讼程序进行介绍,并在展会过程中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
在实践中,德国的展会执法通常要依靠政府当局的干预,而政府的行动也十分高效。权利人在开幕前即对重点国家、地区的厂商进行提前调查准备,待展会开幕前展品刚刚开始陈列时便布置便衣取证,取证结束后立即向法院提交。只要提交的侵权证据具体确凿,法院在最短2 个工作日内即可单方判决,并赶在展会期间内下达判决书。在现场查抄过程中,法院会向厂商提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的要求,若不交罚金则可能被没收其他展品。爱国者纽曼回应MP3 遭德国法院抄查。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控侵权的厂商往往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准备申诉辩解,只能当场接受,不然还可能受到抗拒法院执行的指控。即便对判决不满意,也只能在之后提出申诉,此时展期往往已经结束,参展商已回国,即便是申诉成功也没有太大意义,还要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我国企业在面对查抄的突然袭击时,往往缺乏应对策略和办法,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接受罚款和查抄。而中方的这种"不作为"势必造成更恶劣的后果:不仅外国法院今后将更无顾忌地签署"临时禁令",检举方也会继续挥舞这支"毫无成本的大棒"打压对手。
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会面临一些不利因素,但并非没有办法应对。首先,在展会开始前,企业应该对竞争对手情况、产品涉及的专利商标在参展国的状态进行调查,提前得知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并采取措施予以预防。最理想的情况是与展会所在国合作伙伴和专业律师直接接触,因为他们对当地市场和法律体系比较了解;其次,在参展时应带齐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明等相关文件,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及时证明自己产品的合法性,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带来的损失。
(四)应对美国337 行政调查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党派之分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也是全国收集分析贸易数据的信息中心,由美国国会批准于1916 年设立,当时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 年贸易法将之改为现在的名称。在与贸易相关事项上该机构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反倾销、反补贴调查、"337 "调查等。但该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不参与贸易协定的谈判。
2 .程序
"337"调查案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时限,提起调查后45 天内行政法官应确定结案的目标日期。整个"337"调查一般会在12 到15个月内结案,个别"337"调查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拖得更长。而被诉企业应当在收到诉状后20 天内答辩。如果无正当理由而被申请人拒绝证据展示、拒绝出庭抗辩和拒绝答辩都可能导致缺席判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推定申请人指控成立,从而导致各种救济措施的实施。
3 .救济措施
( 1 )驱逐令和制止令。
驱逐令是由美国海关把关,禁止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入关。它分为有限驱逐令和普遍驱逐令。制止令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自行实施的,通常是禁止企业进口涉案产品到美国,在美国为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寻求代理商或分销商、销售、寻求销售或转让侵权产品等。而且制止令还禁止企业在美国销售在调查前已经进口到美国的涉案产品。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民事罚款或者其他制裁。
( 2 )临时措施。
申请人在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 调查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其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的制止令和驱逐令。
( 3 )保证金。
临时的驱逐令案发后,涉嫌侵权的产品仍然可以进入美国,前提是被申请人缴纳了保证金,并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案件裁决被诉企业确实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先前缴纳的保证金将归申请人所有。
( 4 )和解。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终止调查程序。但协议不能自动终止调查程序,必须由申请人提交协议申请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协议不损害公益,则调查程序将终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要求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就签发和解令结案。
4 .应对境外专利诉讼
一旦侵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积极应诉是首要选择。但是整个过程都不应放弃和解的努力。和解主要通过企业合作、知识产权合作、反诉方式甚至采用拖延时间的方式促成。当然诉讼不可避免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应诉。
( 1 )法院管辖。
司法管辖权是诉讼中很重要的因素,不仅当事人可以把这个因素作为抗辩考虑,而且根据案件连接点的不同,不同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利弊也不同。
( 2 )诉讼程序。
以我国企业涉外纠纷的主要对象美国为例,在原告向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递交诉状并且将诉状和传票送达被告时诉讼程序启动,被告在收到诉状及传票后一定期间内作出答辩。而法院在收到答辩后召集双方律师代理人开"审前会议",裁定诉讼程序时间表,同时了解双方和解的可能性。
第一,搜证程序。各自按照法院裁定的搜正时间表开始取证,举证工作。在这一阶段,双方要搜集足以说服庭审陪审团的所有证据材料。这一阶段非常重要,中国企业在此阶段可有效评估胜诉的可能性,以决定是否有条件寻求和解,以避免后续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第二,简易判决。如果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则可以请求法官依据简易判决判定。但是在所有的专利诉讼中,在庭审程序开始前,法院都会举行马克曼听证会,即"专利主张界定听证会",听证会目的是对涉案知识产权要求作出解释,对双方主张有争议的部分做出界定。
第三,庭审程序。在搜证程序和马克曼听证会结束后,法院依据审前会议确定的庭审时间开庭审理案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不同,美国法律具有陪审团审讯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选择或不选择由陪审团来审讯。在诉讼实践中,建议中国企业在起诉状中申请陪审团审讯,陪审团成员很可能并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所以更愿意根据已经被大家普遍接受的评判标准来进行道德审判。实际上通过陪审团审判判决原告胜诉的几率的确比法官审判要更高。
第四,临时禁令。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制度。及时组织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反而是侵权措施中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因此为保障产品失效,中国企业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也可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 第65 ( a)条及《 联邦专利》 的规定,申请法院发出临时禁止令,以迅速阻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及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当然禁止令不会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企业也必须在临时禁令的同时缴纳保证金。
( 3 )侵权判定。
侵权判定中的关键因素主要有侵权的构成要素以及认定为侵权之后败诉方为之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的构成要素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司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应诉之前必须明晰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损害赔偿的确定。
( 4 )抗辩。
在面临诉讼时,企业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积极应战,这样才能占据有利地位,抢得先机。抗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挑战原告的主体资格。各国有关诉讼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都对诉讼当事人资格有一定要求,即当事人适格问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原告应当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丧失这种利害关系,就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就应当驳回诉讼。
第二,挑战起诉方的诉争权利。涉案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是否经过,涉案知识产权能否被推翻或是申请无效,这些都是很好的抗辩角度。
第三,其他抗辩事由。例如诉讼时效,"许可合同"抗辩等。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企业必须充分了解竞争对手所属国家在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贸易相关的国际条约、标准和惯例。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相关制度和政策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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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得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优秀论文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