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AC MIZRAHI” 商标异议案件
时间: 2017-12-13 17

摘要

客户针对宿迁市比格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针对第16390426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委托我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该商标经商标局审理决定不予注册。

案件背景

艾穆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委托我司于2016年4月13日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在第3类上初步审定并刊登于总第1487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6390426号""商标提交了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信息如下:

代理工作(问题点or关键点)

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16年4月13日,代理人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包括: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第G1122994号""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侵犯异议人旗下设计师的在先姓名权;

3)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及产地的混淆误认;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他人商标的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016年5月12日,代理人提交了补充理由和相关证据,主要为:

1)对于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ISAAC MIZRAHI的简介;

2)ISAAC MIZRAHI商标持续、广泛、大量地在中国进行使用和宣传,包括销售数据,媒体报道等等;

3)被异议商标恶意摹仿和复制ISAAC MIZRAHI先生的姓名;

4)提交了类似的侵犯姓名权的案例作为证据;

5)被异议人申请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一贯的恶意。

6)同时强调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第3类化妆品相关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指定的箱包商品在时尚领域的极强关联性。

2017年7月9日商标局下发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姓名ISAAC MIZRAHI完全相同。异议人提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ISAAC MIZRAHI"为美国知名时装设计师,并在箱包等时尚领域通过宣传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

 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点:

其一在于论证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被异议人的姓名权。

首先,证明ISAAC MIZRAHI是美国著名的服装设计师姓名,对其姓名享有姓名权。

其次,ISAAC MIZRAHI既是客户的姓名,亦是客户使用在自己经营的品牌上的商标,并经过长期,大量,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对此应当知晓。

再次,被异议商标与客户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且其指定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这与客户商标的指定商品密切关联,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后,强调被异议人大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证明其有惯性的抢注恶意。

因此,客户的姓名权应当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其二在于证据的搜集。

由于客户是美国的时装设计师,在中国目前没有经销商和相关产品在中国的实体店或线上销售。所以,客户提供的使用和知名度证据很少,其中包括"ISAAC MIZRAHI"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以及一些国外媒体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尽可能的搜集证据以证明"ISAAC MIZRAHI"这一姓名及其相关的时装商品在中国境内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异议补充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对ISAAC MIZRAHI本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百度搜索‘ISAAC MIZRAHI’获得的部分检索结果、中国媒体对‘ISAAC MIZRAHI’时装秀介绍、2013年至今网络媒体对异议人及其‘ISAAC MIZRAHI’的评价报道、‘ISAAC MIZRAHI’的相关产品图片"等,充分证明了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客户姓名与以客户姓名命名的品牌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建立了唯一指定关系,且客户的姓名在中国消费者中被广泛知晓,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在证明在先权利的案件中,姓名权等在先权利应当满足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境内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本案中,客户提供的境外产生的媒体报道等证据由于来自知名的媒体,其影响力在全球化和网络高度普及的今天,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而在中国境内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可以更好地证明其姓名已经姓名与相关商品之间的关系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其影响力已经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标准。而这就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能性很高,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结果(最终处理结果)

2017年7月9日商标局下发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客户评价

非常感谢,这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客户愿意考虑进行商标补充注册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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