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评析】猴子自拍照官司终结案: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
时间: 2016-04-06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阅读量:

【资讯】

由猴子"自拍照"引发的版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美国旧金山一法院裁定: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戴维·斯莱特2011年拍摄黑冠猕猴时,获得了猕猴的"自拍照"。美国一家动物保护组织状告斯莱特侵犯了这只猴子的照片版权。

环球时报报道 据英国《卫报》1月7日报道,由猴子自拍照引发的版权纠纷案日前终于落下帷幕,美国旧金山法院最终裁定: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 当地时间6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威廉•奥瑞克表示,尽管美国国会已经扩大了动物保护法的范围,但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动物可以拥有版权。

2001年,英国户外摄影师斯莱特在印尼北苏拉维西国家公园参观时偶然得到了一张猕猴的自 拍照。该照片随即被全球多家媒体疯转,并掀起了维基百科与斯莱特之间的版权大战。斯莱特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但维基百科方面表示任何人都不拥有版 权,因为这张照片是猴子拍的。

据悉,美国版权局去年发布了最新的政策纲要,其中包括只有人创作的作品才可以拥有版权,还特别规定任何动物的作品都不具备版权资格,不管是猴子的自拍照还是大象的壁画。

【评析】

崔丽娜(商标代理人):这只顽皮的猴子恐怕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会火遍全球,甚至还有组织自告奋勇来为它维权,这应该是脑残粉的节奏了吧。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那么既然这只猴子自己用相机偷拍了一张照片,那么它就应该是该自拍照片的著作权人,额,等一下,好像错了,应该是著作权猴......可是,猴子可以享有著作权吗?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并不包含动物。因此,猴子恐怕不能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了,因为其不是适格的主体。

另一方面,猴子的自拍照,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上意义的作品?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且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即应当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如果猴子只是无心的胡乱自拍,那恐怕连作品都称不上了。

那么,假设该照片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然猴子不能成为该照片的作者,摄影师Slater也不能成为作者的情况下,那么这幅作品该怎么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者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那么,摄影师Slater似乎还是可以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此外,如果假设摄影师Slater把相机摆放好,调好焦距,选好背景,诱导猴子按下快门,那么猴子相当于是摄影师Slater创作的"道具",那么创作出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归属摄影师Slater。

无论如何,现阶段著作权显然还和动物没有太大关系。

 

关键词: 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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