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及解读
时间: 2019-04-28 18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许艳 阅读量:

2019年4月2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四处的修改,两处与商业秘密内容相关,另外两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及提高法定赔偿(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至五百万),这些条款的修改将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文整理了新旧条文对照及对修改的内容作出解读。


一、第九条的修改及解读


1、新旧条文对照


微信截图_20190428183241.png


2、解读


第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相比于“约定”,“保密义务”的保护范围较宽泛,即使没有双方的约定,根据法定的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新增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亦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有利于各个环节上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即使未直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间接参与到侵犯商业秘密链条中也认定侵权,这不仅使得参与人对其行为更为慎重,另外增加了维权主体,有利于权利人的维权。


第三,第九条第二规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增加了兜底性规定,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基于侵权形式的更新速度快,形式多样性,开放性的规定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的修改及解读


1、新旧条文对照


微信截图_20190428183355.png


2、解读


第一,近年来,由于侵权案件量的激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提高赔偿的法定赔偿的呼声很高。新修改的上述内容将恶意实施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由三百万上升至五百万。这个修改与新修改的《商标法》保持了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解决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第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的主体类型,除了经营者,包括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体的类型将更全面。


三、增加第三十二条内容及解读


1、新旧条文对照


微信截图_20190428183443.png


2、解读


第三十二条为新增的内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非公开性,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时,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由涉嫌侵权有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康瑞律所: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域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及法律咨询、分析检索、调查取证、行政维权及战略设计等非诉业务。
咨询电话: 010-56571284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