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二)
时间: 2022-12-09 10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孙晓斌 阅读量:

一、前言


行为保全,通常又被称为临时禁令,是指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审查知识产权类案件行为保全时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

4.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通过几个案例对上述因素中的第2点,“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了简单分析:浅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一)

以下笔者将继续通过具体案例尝试对上述因素中的其他几点的认定做一些粗浅的小结以供读者参考。


二、相关案例


案例1 (2006)二中民保字第15854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天威瑞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申请人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系列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如不立即制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势必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1、被申请人生产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产品侵犯了申请人所拥有的专利权;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系列产品。


法院评价:

本案中,由于被控侵权的LGBJ型干式高压电流互感器产品内部结构复杂,需经拆卸方能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仅凭申请人提供的公证书所附产品照片难以进行准确对比。

故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的认定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不适宜在诉前程序中进行审查,申请人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结果:

不予支持。


案例2 (2013)三中民保字第0193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雅培公司称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其专利权的可密封塑料容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如不立即停止,将会导致其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请求法院责令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责令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评价: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可以预计的是,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

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利益,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

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对雅培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维权成本过高,雅培贸易公司也难以在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正常行使权利。

因此,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雅培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裁定结果:

予以支持。


案例3 (2006)宝市中法民禁字第001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长岭”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陕西长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上标注“长岭”商标。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


法院评价:

从申请人长岭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作为商标权人,对“长岭”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长岭电器公司涉嫌侵权,其生产和销售的洗衣机没有得到国家强制性的生产和质量认证,如果不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不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能会给“长岭”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禁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定结果:予以支持。


案例4(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


案情简介:原告暴雪娱乐、网之易公司诉被告七游、分播时代等公司侵犯其《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及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提出诉中禁令申请。被告以禁令将损害游戏玩家的利益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评价:在原告胜诉可能性高的情况下,被告关于如果原告败诉将会给其及玩家带来巨大损害的抗辩,明显缺乏说服力。


裁定结果:予以支持。


三、小结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1.由于行为保全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这就要求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实践中,该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通常需要达到法官心证侵权事实基本成立的程度;

2.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若能论述不支持行为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支持行为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则支持行为保全的可能性较高;

3.关于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注意区分损害对象是“社会公众”还是“特定人群”,同时要考虑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是难以挽回的。

关键词: 行为保全,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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