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中,如何靠证据收集“逆风翻盘”?
时间: 2021-11-01 10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晓君 阅读量:
01
案件背景

我所客户开利公司(CarrierCorporation,以下简称“开利”)是全球高科技楼宇系统供应商,在世界各地拥有超过53000名员工,业务遍及160余个国家。


开利标志性的楼宇系统供应工程应用于包括北京鸟巢和水立方、梵蒂冈城西斯廷教堂、新加坡国际展览中心等世界知名的场所中。开利在中国为顾客提供楼宇系统服务、供应相关产品时常会用到Carrier品牌冷却油等产品,但截止到申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时暂未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Carrier商标


02
案情概要


第13468531号“Carrier及图”商标(下文简称“诉争商标”)由上海冠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下文简称“上海冠雪”)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类第0401类似群组的工业用油;发动机油;传动带用油脂;润滑油;白油;导热油;工业用油脂;二甲苯;混合二甲苯;皮革保护油等商品上。


诉争商标在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


我所代理开利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开利在诉争商标商标申请日前就已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Carrier”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开利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上海冠雪在实际经营中销售开利相关产品,与开利之间构成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十五条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在评审阶段以及一审阶段均未获得支持。


后我所代理开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最终获得胜诉。


03
案件解析

在关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开利公司关联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保养合同书》,“Carrier”品牌冷冻油海关报关单等证据,可以显示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开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润滑油、冷冻油”商品上持续使用未注册设备“Carrier”。


结合马可波罗、道客巴巴、百度知道等众多网站中显示介绍开利公司“冷冻油”“冷冻机油”商品的网页打印件,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开利公司在“润滑油、冷冻油”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未注册商标“Carrier”并具有一定影响。


诉争商标为椭圆深色背景下的英文字母“Carrier”,与开利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设备“Carrier”相比几近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开利公司在先“Carrier”商标使用的“冷冻油、润滑油”商品,在产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叠,属于同一种或是类似商品。


冠雪公司与开利公司同属于空调制冷等领域的公司,冠雪公司与开利公司主要关联公司同位于上海市,结合冠雪公司网站打印页显示“公司从事国外知名品牌冷冻润滑油,分别有……开利……等进口冷冻油的国内代理销售”,并展示若干品牌冷冻油照片的证据,可以认定冠雪公司对于开利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Carrier”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冠雪公司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开利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4
案件关键点及典型意义

开利的核心业务为生产冷却及通风装置归属在11类,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是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四类“工业用油”等商品等使用和宣传证据相对缺乏,在第四类也未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对本案的无效宣告来说,认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存在较大难度。


但是我们在办案中重点注意到开利主营的冷却及通风装置与第四类商品的关联性,积极挖掘可能证明客户对未注册的“Carrier”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并在一定范围等相关公众内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最终发现了以下突破点:


  1. 客户在中国注册了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并给客户出具证据清单,请客户积极搜集上述关联公司对于润滑油、冷却油等商品进口及使用的相关证据,并提交至二审法院;
  2. 冠雪公司的营业地在上海,与开利上海分公司位置相近,且其官网上显示其在国内代理销售开利品牌冷冻油,可以进一步证明其使用不正当手段抢注开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通过我所不懈努力,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开利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商标,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法,商标权利人,康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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