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你一定要知道这些法宝
时间: 2018-06-05 15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佟燕燕 阅读量: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图片1.jpg”商标驳回复审案中,首次将引证商标权利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所涉第14330119号“图片2.jpg”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情形的事实认定以及本案裁判结果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通知引证商标权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突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以及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零容忍。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原则,近年来,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的情况日益突出。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从商标立法、行政审查及司法裁决几个环节均加大了对商标恶意抢注的遏制和打击,笔者对上述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相关举措进行了收集和总结,供企业维权参考。

 

一、商标立法加强对商标恶意抢注遏制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恶意抢注的遏制:


Ø  增加了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Ø  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打击恶意更加全面: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Ø  增加了第十九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Ø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Ø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Ø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行政审查出重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具体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如,自然人林某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驳回。


2.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如,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如,自然人王树本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美的公主”、“容声家宝”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参考在先无效宣告理由,认为该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予以驳回。


(二)商标异议审查环节从严审查


1.  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


如,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TOM FORD”、 等大量与时尚界知名公司商标文字或图形相同的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商标局认为,该公司的申请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标局将该公司作为被异议人的商标异议案件并案处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人多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  建立黑名单制度


商标局召开异议工作会议,确保“又好又快”地做好异议工作,明确将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不诚信行为,对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异议程序打击恶意行为的重要作用。


(三)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打击


2018年4月24日,商评委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指出,商评委将从多条途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1.运用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适用


以《商标法》第44条1款为例,从文义解释上看,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商评委经过与两审法院多次沟通基本达成共识,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可以类推适用第44条第1款,使双方当事人案件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保持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另外,将第44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类型化,既能最大限度地将法无明文规定的恶意注册纳入其中,也使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有法可依。


现行《审理标准》对其他不正当手段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2.加大对具有知名度在先商标标识的保护力度


除适用一般性条款打击新型恶意注册外,商评委现在还注重对高知名度在先商业标识的保护。


(1)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中,对于类似商品的判定,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态度,当事人可以就商品类似与否进行充分的举证,如果认为商品或服务确有关联,在先标志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或知名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会突破区分表。


(2)适用第32条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仍是出于制止搭便车并防止混淆的考虑。在 “冰雪奇缘”无效宣告案件中,系争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件“冰雪奇缘”商标,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冰雪奇缘”与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的电影中文名称“冰雪奇缘”相同,借用了“冰雪奇缘”电影名称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故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对于恶意抢注或攀附外国知名品牌的注册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资环境,体现中国对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

 

三、司法审查制止恶意抢注


(一)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并举


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保护在先权利,避免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另外,最高法院还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或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来明确制止恶意抢注的具体规则。比如,最高法院去年审结的“乔丹”商标系列行政案件,就体现了对美国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保护。


(二)程序创新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中将引证商标权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以往驳回复审案件中仅由原告、被告参加诉讼,仅审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比,实现了程序上的重大创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商标注册制度中申请在先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注册行为具有合法性,要求引证商标不得存在对诉争商标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否则引证商标注册不具有合法性,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上述司法程序的创新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有效打击了恶意抢注者。


(三)证据审查宽严相济


Ø  在商标法第32条的适用中,在系争商标抢注恶意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的证据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以有效打击恶意抢注。


Ø  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对其使用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行初2357号行政判决中认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存在其他情况可以认定商标权人具有恶意,则无论是在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上,还是在‘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中均有必要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关键词: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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