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的“承认VS质疑”
时间: 2019-04-04 11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鹏 阅读量: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微信公众号


在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给出审查意见,并通过引用相关的对比文件,用以评述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定义了对比文件的含义: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对于审查员来讲,对比文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是用于评判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的依据,对代理人而言,对比文件也是我们对审查意见进行反驳的有力武器。因此,如何充分且有效的利用对比文件,对我们日常答复审查意见是极其重要的。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对比文件大多是专利文件或者是出版物,一般都会有明确的公开日期,例如,专利文件公开文本的首页右上角有明确的公开日,出版物的扉页或期刊也会有印刷日期、出版日期等。这些公开日期对于审查员或者是代理人而言,是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述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当然,若出版物不存在任何扉页等有关公开出版的信息,或者未给出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上述时间可能是该文件的制作日期,并不一定是公开日期。对于这种公开日期不明确的对比文件,应当在答复中指出并请求审查员能进一步明确举证。



还有一种也是我们会遇到的情形,即引用的对比文件是从某一网站的网页上获取的,如图1所示,由于网络资源比较复杂,其内容在公开状态下是可随意修改的,例如,网站发布该内容的日期可更改等,基于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作为代理人应该持有一种的质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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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针对从某一网站的网页获取的对比文件,我们应该在答复时指出,因为并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因此对比文件不适合用来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价。例如,对比文件属于网站公开的内容,网站上的公开来源并不能确定该日期(2015-08-30 21:42:19)是其真正的公开日期,网站记载的日期可能是修改过的日期,是不确定的。这种情形也应当请求审查员能进一步明确举证。



此外,我们也应当注意,质疑一些期刊、网站等是有一定必要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例如,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像这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的,具有权威性的期刊、网站的对比文件,能够明确公开日期,其作为对比文件是毋容置疑的。另外,如一些学术期刊,网站等,审查员能够提供确切的,具有信服力的公开日期,我们也应当认同审查员的观点。


因此,我们在实际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一些无法明确公开日期的对比文件,也要敢于质疑,从而更加有利于我们对审查意见进行争辩。

关键词: 专利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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