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与之相关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配套修改,尽管最终的修改版本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是笔者希望通过系列文章介绍一些必定会进行修改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之前已发表过两篇简介:
此为简介之三,之后还有其他简介。由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条款为临时序号,为方便起见,本文中仍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临时序号。
一、关于驳回和无效条款的修改
二、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事项
该条款的规定明显方便了非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已知申请号的相关申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需求,赋予了非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对于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当然这也需要非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缴纳相关的费用。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六十二条之一中规定了“在复审程序中,必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对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缺陷进行审查,但应当给予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为满足程序节约原则时,不能违背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的原则。这也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需要在相关程序中注意的。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一中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