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护范围遇上必要技术特征
时间: 2019-02-18 李建忠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发明人给出的一份完整的交底书,往往会包括一个解决相关问题的最佳技术方案,专利文件可将之称为最佳实施例。最佳实施例一般都是由具体的技术特征构成,也就是专利里的下位概念。从发明人的角度考虑,最佳实施例是其给出的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最佳技术方案,其包括的技术特征也就会被认为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但是,最佳实施例一般都包括多个技术特征,且技术特征相对下位,如果将最佳实施例直接放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则申请人就只能获得最佳实施例以及与其等同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其实,从《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只要保证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了能够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即可,而不要求必须包括最佳的实施例。


针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由于发明人与代理人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从而也就直接导致二者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较大差别,现以知春路交通网为例说明独立权利要求书撰写;


背景技术:现有技术中未包含有任何地铁线路,知春路公交线路人流量较大,现有的公交车无法满足乘客需求,从而造成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对此发明人给出了下图的地铁线路。


1550482240067.png


对于此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人与代理人的认识不存在任何分歧,即解决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对此,发明人与代理人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发明人想象中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一种交通设施,其特征在于,包括:

地铁轨道,所述地铁轨道铺设在北京市且经过知春路;

列车组,所述列车组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地铁轨道上,且在所述地铁轨道上可暂停地设置;

其中,所述列车组在所述知春路可暂停地设置。


代理人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一种交通设施,其特征在于,包括:

地铁轨道,所述地铁轨道铺设在北京市且经过海淀区;

列车组,所述列车组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地铁轨道上,且在所述地铁轨道上可暂停地设置;

其中,所述列车组至少在所述海淀区可暂停地设置。


从发明人的角度分析,为了解决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则此交通设施必须要在经过知春路且在知春路停车,从而保证客流离开知春路,即列车组在经过知春路且在知春路可暂停地设置为必要技术特征,即发明人将最佳实施例确定为最终的独立权利要求。


然而,代理人给出的独立权利限定了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即地铁轨道只要经过海淀区且在海淀区可暂停地设置即可,至于经过海淀区的那个位置并未做出任何限定。考虑到海淀区包括了知春路,所以,第二种独立权利包括了第一种独立权利要保护的范围。


对于地铁轨道未在知春路停止或根本就未经过知春路能否解决上述声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发明人质疑的关键。对此,代理人认为,即使列车组不在知春路停车,但当其在海淀区的其他位置停车时,则人流可以从知春路步行到附近的站点进行乘车,或者转乘任意可以到达此地铁停车站点的车辆进行换乘。由于其它站点有了此列车组则需要在知春路转乘的人流就无需在知春路换乘,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即此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方案可以间接地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就不会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此外,在确定技术方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为了能够扩大保护范围,代理人也会根据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重要程度重新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在保证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了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如上述提到的解决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为了扩大保护范围,而且独立权利中的技术特征又能直接体现解决的技术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知春路公交站台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改为北京市客流无法及时疏散的问题。


针对此技术问题,可以得到以下独立权利要求:


1. 一种交通设施,其特征在于,包括:

地铁轨道,所述地铁轨道铺设在北京市;

列车组,所述列车组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地铁轨道上,且在所述地铁轨道上可暂停地设置。

显然,上述权利要求书,至少可以包括下图中给出的各个线路方案。


图片1.png


由于在侵权判定时,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故,在能够获得一个较大保护范围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进行二次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只是单纯地从必要技术特征方面进行了说明,并未考虑最终能够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但是,当首次提交的独立权利包括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时,后续可以根据审查意见更加有针对性地修改权利要求书(首次提交的独立权利要至少要保证必要的新颖性)。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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