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中国专利年费需注意的事项
时间: 2018-12-29 {ms:cfield.company/} 赵丰 阅读量: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为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这个规则想必专利申请人都会知晓,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则,在结合其他专利程序一同进行时,稍微不注意可能就会产生多余的费用或者使专利权置于危险的境地。


让我们来具体看一下在缴纳中国专利年费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专利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根据审查指南6.7.3 中(1)的规定,涉及享有费用减缓的:

(i)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iii) 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少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费用减缓标准不变。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享有费减的案件欲做专利权转让时,缴纳年费、办理转让等的时限操作需要做哪些调整?


涉及转让的案件如原专利权人享有费减,在做变更前需要特别注意缴纳年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从提出专利权人变更请求到专利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所需时间大约一个月左右。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期望享有费用减缓的,需重新向专利局提出费减请求,专利局的审查时限一般为一个月。这种情况下,也就说明如果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仍希望按照费减后金额缴纳年费,就需要至少在缴纳年费期限的三个月前提出专利权人变更请求,变更成功后即刻向专利局提交变更后专利权人的费减请求,时间上才比较保险。


如果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不享有费减,则从节省费用的角度出发,需要变更前后的专利权人确认当年年费是否要以变更前专利权人缴纳。当然,如果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急于使用该专利安排其他事项,则无需考虑著变时机。


需注意的是,由于专利局对于年费扣缴是在缴费绝限前后几天完成的,如果在专利权人变更前以费减金额缴纳年费的,需要等到年费缴费期限过后,费用成功扣缴,再启动专利权人变更事宜。否则在专利局未扣缴年费前做了专利权人的变更,则案件会因缴费金额不足而需要补交费用。


【案例】

某专利申请,申请日:2013年5月20日,专利权人为A,其享有费用减缓。在2018年4月30日收到客户指示,希望将专利权人由A变更为B,B已办理费减备案。

问:该如何操作呢?

答:此时,需要注意办理变更手续的时机。如果在收到指示后即刻做专利权人变更,则在案件缴纳年费期限前无法完成,这时就要建议专利权人要在年费缴费绝限2018年5月20日之后再做变更,即专利局成功扣减当年年费后提出变更请求,则当年年费仍可享有费减。同时,变更完成后,专利权人已经变更为B,B需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递交《费用减缴请求书》,专利局审批通过后后续年费方可继续享有费减。


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缴纳年费的年度


根据《审查指南》第九章 2.2.1.1规定,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


对于官方通知书中所缴纳的授权当年的年费的年度,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会考虑太多,通知书中写第几年就按照第几年缴费。但有时申请人也会有疑问,为什么我有的案子有时会出现刚缴纳完办登费没多久,同年就需要缴纳下次年费的情况?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只要搞清楚办登缴纳年费的年度跟申请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绝限是相关的,就很好解释了。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一般的计算规则是这样的:


将办登绝限的年,月,日+5个月,如果小于办登绝限年度的申请日的年,月,日,则办登时应缴纳办登绝限年度-1年的年费;如果大于办登绝限年度的申请日的年,月,日,则办登时应缴纳办登绝限年度当年的年费。


是不是有点拗口,不容易理解呢?没关系,接下来通过两个例子解释,大家就可以明白了。


【案例1】:申请日:2017年9月28日,办登绝限:2018年8月6日

问:缴纳办登费时需同时缴纳第几年年费?

答:办登绝限+5个月=2019年1月6日,该日期大于办登绝限年度的申请日,即2018年9月28日,所以办登需缴纳2018年度年费,即第2年;


【案例2】:申请日:2017年11月17日,办登绝限:2018年5月17日

问:缴纳办登费时需同时缴纳第几年年费?

答:办登绝限+5个月=2018年10月17日,该日期小于办登绝限年度的申请日,即2018年11月17日,所以办登需缴纳2018-1=2017年度年费,即第1年。


另外,如因某种原因,申请人未在缴纳办登相关费用绝限前完成缴费,官方会下发《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此时,若仍希望案件授权,则除了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请求书》外,还需补交相关费用以及缴纳1000元恢复费官费。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此时可能距离下次缴纳年费的期限将近,需及时监控并缴纳年费。


3、费用多缴、重缴或错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多缴、重缴的费用也可以留存在专利局系统中该案名下,用于抵扣下次年费。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剩余的费用不足以抵扣下次费用,需在绝限前补齐,否则专利局会因未缴足年费而下发《缴费通知书》,产生额外的滞纳金。目前,余款信息不会显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如需查询详细信息,需电话询问人工客服(010-62356655)。


另外,目前余款自动抵扣事项,只有同类型的费用可以自动抵扣,即如果是年费多缴或缴重,多余的费用可以自动抵扣下次年费。但如果是非年费项目的费用多缴,如意欲抵扣年费,则需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将费用转结抵扣为年费,待专利局审批通过后,才可抵扣。


【案例】:某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客户在缴纳新申请费用时误操作,导致申请费500元重复缴纳,当时未办理退费。案件授权后需要缴纳第2年年费600元。

问:客户希望使用余款来抵扣年费,该如何操作?

答:需要两步:第一步,专利权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希望将申请费500元转换成专利年费;第二步:补交100元费用。上述事宜需在第2年年费期限届满前完成。


这样该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才算足额缴纳,专利权方可维持有效。


如果专利权人不想继续维护案件专利权,则余款需要在自缴费日起的三年内办理退费请求,经专利局审查员审查合格后,退回《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中写明的收款人。如超过三年,则无法办理退费。


以上是在缴纳专利年费时候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的介绍,在日常工作中,缴纳年费时要多留心,如果认为年费缴纳一切正常,但仍然收到了专利局下发的《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时,需及时核查案件的状态,如有疑问,一定要咨询代理机构或者专利局,确认专利权维持正常后才可放心。中国专利年费缴纳规则和费用虽然看似简单明晰,但是要想监控好,不出问题,并且尽可能的节省费用,也是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术手段监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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