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必特”、“非必特”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核
时间: 2018-07-27 {ms:cfield.company/} 赵囡囡 阅读量:

摘要:


权利要求书是整个专利文件的核心部分,权利要求书的审核对于申请人至关重要。本文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具有非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核方法。


关键词:


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


一、引言


对于一篇专利申请文件来说,权利要求书是整个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直接影响授权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对于申请人至关重要。


从申请人角度看,获得一份保护范围很大的授权的权利要求,有利于其对自己智力成果的保护。然而,对于社会公众,如果申请人不当地获取了一份保护范围过大的权利要求,则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专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权利要求的授予和使用进行了一些限定。例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等。


除上述条款之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了探讨方便,本文将仅就“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探讨过程中假定独立权利要求不会出现由于包含技术特征太少而中可能导致的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中对必要技术特征有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专利文件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特征,即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关键特征。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就可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产生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一般在业内简称为独权“缺必特”。


二、对“缺必特”的界定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指独立权利要求中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解决专利文件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多寡直接决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因此,为了确保足够大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申请人天然地倾向于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加以限制,以避免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太多的技术特征。然而,受限于法律的规定,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太少,不足以解决专利申请文件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就可能产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行提字第13号中有较为深入的阐述。涉案的专利为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发明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在轮子上自行走的托架,该案中的无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最高院认为,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中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使得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尤其是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相对应。因此,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技术问题”,是指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利申请人根据其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的主观认识,在说明书中主观声称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1]。


对于申请人来说,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时,其专利申请文件只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即可。如果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中“绝对地”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很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中出现多余的、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具有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权利要求中存在“非必特”。


三、对“非必特”的探讨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过多,会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影响权利人的利益,我们将此种情况称为权利要求中具有“非必特”。


“非必特”与“缺必特”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过度地强调避免“缺必特”会容易导致“非必特”现象的产生。在本文中,权利要求中具有“非必特”仅指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即指除了必要技术特征之外,独立权利要求中还包括的一个甚至多个其他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有可能对于实施发明也很重要,但是对于解决专利文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判断是否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宜严格不宜宽泛。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别案件中,如果撰写质量较差,则独立权利要求中可能既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又具有非必要技术特征。


四、从“必要技术特征”的角度看权利要求书的审核


一般地,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完毕后,需要更加资深的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在进行申请文件审核的实务操作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是整个申请文件审核的重点。为了避免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本文提出一种审核方法——逻辑判断法。


逻辑判断法是通过说明书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去审核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法。具体地,是通过判断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尤其是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相适应而去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申请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当使用逻辑判断法审核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时,一般应先审核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只有独立权利要求中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才有必要进一步审核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则一般要求撰写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后再重新审核。


逻辑判断法的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确定发明内容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核的基础,因此,发明内容中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的表述是很重要的。如果根据沟通,发现待审核文件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本申请的核心问题,则根据发明点的重新确定,也可以要求撰写人修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理解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作为审核对象,独立权利要求的描述应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理解技术方案。另外,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决定了整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中理应体现发明创造的最核心技术方案,以免由于影响整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对申请人不利。在个别情况下,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没有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发明点时,应当与撰写人沟通要求其重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3、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能解决技术问题


此步骤是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步骤,需要审核人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能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从而达到有益效果。


申请文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撰写在申请文件的发明内容的第一段,是申请人根据对背景技术和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的认识提出的。而有益效果一般可以撰写在申请文件的发明内容的最后一段,是独立权利要求体现的技术方案在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后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够解决发明内容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则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下一步审核。反之,则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此外,此处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指从逻辑上可以推导出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并不要求申请人实际证明甚至提出证明材料。


4、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能够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有益效果,接下来查找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有部分特征没有用到。


有时,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撰写的技术特征过多的情况下,在利用独立权利要求中披露的技术特征去进行逻辑分析时,发现仅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即可以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而其他技术特征在进行逻辑分析的过程中没有用到,则可以初步判断没有用到的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为说明此问题,举一个例子。假定我们要撰写一种杯子,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杯子是一种具有把手的杯子,专利申请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术中的具有把手的杯子在盛放热水时仍然可能烫手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案例1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所述。


1、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和杯把,所述杯把与所述杯体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还包括:

隔离套,套设在所述杯体的外侧,所述隔离套为隔热材料制成;

过滤盖,设置在所述杯体的上端,所述过滤盖与所述杯体可拆卸地相连接。


根据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记载,目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隔离套,隔离套为隔热材料制成,隔离套及其相关特征能够较好地解决有把手的杯子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的盛放热水时烫手的问题。因此,案例2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隔离套及其相关特征是本申请的必要技术特征。


然而,对于过滤盖及其相关特征,其对解决盛放热水时的烫手问题并无实质作用,因此,可以判断过滤盖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对于解决技术问题也有帮助,但是如果去掉这些特征后,剩余的技术特征已经能够基本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则这些特征也被认为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仍然以杯子为例,假定专利申请中的背景技术与案例1相同,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仍是解决具有把手的杯子在盛放热水时仍然可能烫手的问题。案例2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和杯把,所述杯把与所述杯体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还包括:

隔离套,套设在所述杯体的外侧,所述隔离套为隔热材料制成;

检测部,所述检测部设置在所述杯体上,以检测所述杯体中液体的温度;

报警部,所述报警部与所述检测部相连接,用于在所述杯体内壁的温度超过预设值时进行报警。


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检测部和报警部对于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可能均有帮助,然而,在非必要技术特征判断的角度上看,去掉这些特征之后,剩余的隔离套及其相关特征从逻辑上已经能够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检测部、报警部及其相关特征虽然能够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达到更好的效果,仍然被认为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五、结语


上文在探讨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时,假定独立权利要求不存在由于包含技术特征太少而可能导致的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然而,在实际的申请文件审核过程中,需要根据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全面衡量和综合考虑,以得出最适当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 陶凯元,宋晓明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77  


关键词:
{ms:cfield.business/}: {ms:cfield.introduce/}
业务咨询电话: {ms:cfield.hotline/}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