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侵权第一案!!速来围观!!
时间: 2018-01-02 {ms:cfield.company/} 王西江 阅读量:

赶着2017年末班车,《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终于下来了,相信大家和笔者一样,迫不及待地想知道,这起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到底会如何判决,想着今后笔者代理的专利能够以此进行维权,心里还有点小激动呢……但当笔者仔细阅读完整篇判决书后,已晕厥在键盘上。

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份判决,笔者举一个更通俗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吧!

有一个很大的市场,这个市场为了保证卖家的利益,避免恶意降价竞争,制定了如下规则:卖家向市场管理部门缴纳一笔费用,然后将自己出售的商品类型进行登记,这样以后其他卖家就不能在这个市场出售相同类型的商品。这个制度一出,卖家们踊跃支持。

为了配合这个制度,市场成立了两个部门:登记部和纠察部,这两个部门独立运行,互不干涉。登记部负责对卖家出售的商品进行登记并收费,纠察部负责根据已经登记的商品类型进行纠察,防止其他卖家出售该类商品。

A商家打算在市场上独家出售苹果。A商家去做登记的时候,登记部说苹果不能登记,但是可以登记纸箱,于是A商家根据登记部的建议登记了“装有苹果的纸箱”,并且缴纳了费用。

之后,A商家发现B商家在卖苹果,于是就把B商家告到了纠察部,纠察部发现B商家卖的是苹果,而A商家登记的是“装有苹果的纸箱”,B商家的苹果是散装的,顾客自己带容器来买苹果。于是,纠察部认定B商家没有出售纸箱,B商家可以继续出售苹果。

最可气的是,好多商家已经登记了好多纸箱了:装香蕉的纸箱、装李子的纸箱、装榴莲的纸箱等等。商家们钱交了但是也白交了,看来还是市场管理者聪明。

话不多说,下面,就让笔者带大家来速览下判决书。

原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以下统称“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的,版本号为1.0.16.0107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该软件外化出的界面图像与原告上述提及的外观设计相同,两者构成了相似的外观设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再者,原告认为即便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需要考虑电脑这一产品,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原告认为:(1)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由软件制造并显示的界面;(2)涉案专利的界面与被告软件的界面相类似;(3)被告即便不是直接侵权,也是帮助侵权。

而一审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回应是:

(1)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该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即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是电脑,而被告提供的是软件,因此其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对于被告是否属于帮助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前提之一是用户具有直接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在本案中,用户实施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其电脑的行为,并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脑等行为。原告虽主张用户存在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有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基于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实施涉案专利行为的情况下,即便确如原告所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侵权产品的中间物,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基于此,想必大家也知道了,原告败诉。

笔者看完后不禁惶恐,自己代理的GUI外观专利多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其它产品装置”,若真像一审法院所言,保护范围限定在电脑或手机上,而制作其界面的软件厂商又不涉及侵权行为的话,会造成什么现象?电脑和手机的制造商在不预装该软件进行售卖时不侵权!软件制作商不侵权!使用该电脑上的软件界面的用户也会不侵权!whaaaaaaat专利权人告无可告!?客户手里的专利利剑恐怕真的要沦为一张纸了。

经过此次一审判决,笔者认为,虽然自2014年5月1日施行对GUI外观专利保护至今已有时日,但其审判标准仍存在诸多疑惑,例如GUI的保护范围具体该如何界定,界面中各要素要怎么判断,简要说明在侵权判定中的作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内容。虽然一审判决以此定案,但笔者相信这还不算是最终结论,毕竟此案并未真正终了,笔者期待着能在北高院继续审理此案,以将大家心中存在几年的疑惑在北高院的审理中一一解答。

最后,附一审民事判决书。(点击即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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