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行政查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时间: 2017-12-14 {ms:cfield.company/} 王小磊 阅读量: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国内外企业都不遗余力的在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很多,例如发送律师函、行政查处、刑事查处、侵权诉讼等等。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我们会采取不同的手段。而且上述手段也不是孤立的,在具体案件中会相互结合运用。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行政查处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行政查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进行调查,进而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查处会对行为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违法情节做出警告,罚款,销毁侵权产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行政查处是打击侵权行为快捷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用公权力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更多的侵权产品流入市场。而且快速的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例如销毁侵权产品,对侵权人进行罚款等。

行政查处在商标异议,无效手段中的作用

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是商标抢注保护的重要救济手段之一。商标抢注人一般都是熟悉权利人行业的企业或个人,有些抢注人销售过过权利人的产品,有些抢注人知晓权利人的在先商标,有些抢注人甚至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对此,我们往往无法获得侵权恶意的有效证据。这种情况,则可以尝试通过行政查处的手段进行取证。

例如近期我司处理的一个商标异议案例:某公司注册了与权利人相近似的商标,该公司还销售假冒权利人的产品。我司欲提起商标无效,需提交侵权人销售假冒权利人产品的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恶意。但侵权人十分警惕,无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这时行政查处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行政查处,对侵权人进行“强制调查”。得到侵权人销售假冒权利人产品及相似商标产品的证据。该证据大大提高了商标无效的成功的机率。

行政查处在侵权诉讼手段中的作用

侵权诉讼是打击侵权行为最有效,也是最复杂手段。我们需要提交侵权证据,索赔数额依据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七条,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的处罚决定,勘验笔录等证明力较高。因此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取得的侵权证据,索赔依据等证据一般都会为法院所采纳。

在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依法查扣侵权产品、对侵权产品进行认定是否侵权、制作勘查笔录、查扣清单、现场摄像、拍照等。权利人可申请法院依法从行政机关调取查处过程中的证据,用以明确侵权主体,确定侵权行为。

其次,行政查处中,行政机关可以搜查侵权人的合同、账簿等。取得侵权人侵权产品存储数量,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作为权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

本文只是叙述了行政查处与其他法律手段相互结合的例子,其实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综合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相互结合,互为补充,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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