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评析|特斯拉漫漫维权路终获曙光
时间: 2017-10-10 {ms:cfield.company/} 崔丽娜 阅读量:

作者:崔丽娜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部分字母大小写或者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商标标识已经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核心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是否类似问题。

通过诉争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可以看出,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诉争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但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作为商品类似性判断的参考,不是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特斯拉公司提交了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以及媒体报道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并最终得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

众所周知,特斯拉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电动汽车生产商,由于诉争商标涉及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等是电动汽车的重要零部件和配件,因此,本案的胜利对于特斯拉公司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本案中特斯拉公司还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均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通过对北京华锐凯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情况进行查询,其仅注册了一枚"Tesla"商标,在无其他恶意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其商标注册情况主张恶意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官方的支持,而且此种情况在中国非常普遍,真正的权利人苦恼于维权工作。因此,本案给了我们如下启示:

(一)进入市场前及时进行商标布局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进入市场前,应当及时进行商标布局,从众多血淋淋的案例不难看出,主动布局的时间及成本远远低于后续维权。

就以本案特斯拉公司为例,当年特斯拉在华预售的场面火爆,然而在商标方面却因国内的自然人占某早在2006年和2007年就已经申请注册"TESLA"和"特斯拉"商标,与其进行了商标大战,并不得不虽然最终握手言和,但特斯拉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不言而喻,才最终为其进入中国市场扫清商标障碍。

因此,在进入不同国家前,应当及时针对商标在该国通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确有障碍的商标,预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商标布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商标布局全面充分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规划,及时在核心领域以及潜在领域及时提交商标注册,并充分考虑防御性商标的注册,避免遭遇他人抢注,最大化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充分利用举证制度

鉴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作为商品类似性判断的参考,本案中,特斯拉公司通过专业教材、国家标准、行业实践、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报告等多个角度举证证明"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与"电动车"商品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认定。因此,企业在维权过程中,要善于运用举证制度,通过行业标准、国图检索、消费者调查报告等多角度进行论证,最大化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是申请在先,难免会让抢注者有机可乘,企业在产品推出前,一定要重视商标的布局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再让捷足先登者"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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