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变”的一二事
时间: 2017-06-26 {ms:cfield.company/} 丁雪冬 阅读量:

作者:丁雪冬

提到著录项目变更,相信很多人会有疑问这是什么。在一项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有关申请的基本项目信息例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等,因各种因素需要将其转让、更改或转委托的情况,那么这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下面笔者来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首先,著录项目都包括哪些?通常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一般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事项(包括发明人姓名、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等。其中上述内容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这三项内容的变更。

下面是科普时间: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变更,可分为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更改这两种情况。其中,专利权转让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有可能会对专利申请的费减、专利证书产生一些小影响。

举两个例子:①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A,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利费用减缴标准,而后在后续阶段因各种原因需将此申请权由A转让至B,转让成功后的申请人B将不再享受该费减权利。如果B想要享有费减权利,那么必须根据其已备案的费减编号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通过后才可在后续程序中享受费减权利。②在授权办登阶段办理权利人转让,授权办登费的缴纳期限为授权办登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转让手续从办理到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若在缴费绝限前转让手续核准,缴费后下发的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即为变更后的权利人,反之若在缴费后办理权利转让,则后续专利证书上很有可能仍为原来的专利权人,此时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该专利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专利手续的有效性。

发明人的变更通常分为错报、漏报(增加/减少/调序)和更改发明人个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国籍等)两种情况。此项目一般不会对申请或授权程序有明显的影响,办理流程也相对简单,在此不赘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想要在专利证书上体现变更后的发明人信息,最好也在授权办登费的缴费期限到期前办理完毕。

另外,专利代理机构常见的变更可分为:

1.原先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A办理申请,现需要转至代理机构B下继续后续流程。

2. 原先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现在需要委托代理机构。

第一种情况需要注意,代理机构B需要实时监控案件的官文发文情况。如果在客户委托变更代理机构前有需要答复的官方绝限,如果距离官文答复绝限较近,代理机构B又不能保证在变更生效后可以及时答复此官方绝限,那么就要通知客户此官方绝限最好由原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变更前答复,以保证案件存活。如果在客户委托变更代理机构前没有需要答复的官方绝限,那么代理机构B在办理变更手续至变更手续生效期间,需要实时监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文下发情况,如果专利局将代有答复期限的官文下发至原代理机构A,那么就需要提醒客户将此官文提供给代理机构B或者找代理机构A所要官文,以便在代理机构变更核准后及时答复官文。

其实对于"著变"这个小流程,虽然会稍微花点时间,但只要掌握要领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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