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修改对新申请撰写的影响
时间: 2017-03-06 {ms:cfield.company/} 韩建伟 阅读量:

作者:韩建伟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4号令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此次修改对电学案件撰写带来哪些影响呢?下面对这些影响进行说明。

1.第一处修改比对如下(黑体带下划线的字是此次修改添加的内容):

1.1此次修改的原由

明确涉及商业模式或方法的专利申请授权的可能。

1.2对于撰写的影响:

之前的商业方法中即使涉及到了技术特征也有可能被审查员使用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来进行驳回。修改之后,商业方法如果结合了技术特征则是有授权可能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修改并没有修改专利法第二条的审查操作,因此,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仍然是要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即仍然是需要包括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才能得到授权的。

因此,在撰写某些商业方法的时候,可以在权利要求中撰写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该商业方法,其保护的重点落在技术手段上,能够增加获取授权的可能。

2.第二处修改如下(黑体带下划线的字是此次修改添加的内容):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将"程序"修改为"程序本身"。

2.1修改原由:

"程序本身"被认定为并不是涉及到程序的发明,因为程序本身所指的是程序的源代码,而程序表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2.2对撰写的影响:

修改之后增加了可以保护的内容,下面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假定现有技术中手机只有一个摄像头,本发明是增加了一个摄像头,在增加摄像头之后,还发明了使用双摄像头进行拍照和处理的算法A,其中,算法A包括:第一步骤、第二步骤和第三步骤。

根据修改之后的审查指南,如下权利要求将能够得到保护:

一种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包括存储的程序,其中,在所述程序运行时控制所述存储介质所在设备执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骤,第二步骤,以及第三步骤。

一种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运行程序,其中,所述程序运行时执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骤,第二步骤,以及第三步骤。

3.第三处修改如下(黑体带下划线的字是此次修改添加的内容):

3.1修改原由

增加对程序的保护的权利要求。

3.2对新申请撰写的影响

可以增加软硬结合的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摄像头;
第二摄像头;
程序,所述程序在运行时对于从所述第一摄像头和所述第二摄像头得到的图像进行如下步骤处理:第一步骤,第二步骤,以及第三步骤。

或者,也可以采用如下撰写方式: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摄像头;
第二摄像头;
存储介质,用于存储程序,其中,所述程序在运行时对于从所述第一摄像头和所述第二摄像头得到的图像进行如下步骤处理:第一步骤,第二步骤,以及第三步骤。

4.针对审查指南的修改,处理方式:

1、建议对于尚未提交的新申请案件(尤其面向计算机程序类发明),增加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不限于存储介质、处理器等;

2、对于已经提交的案件,针对符合主动修改的新申请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修改。

对于第二点建议,如果审查员已经下发了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那么,赶紧进行修改!因为新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对之前提交的案件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您是今天看到这个文章的,赶紧去找下2016年11月19日(含当天)下发的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吧,猜猜这个时间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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