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非诚3动画用葛优形象被判侵权 葛优获赔25万元
时间: 2015-08-12 {ms:cfield.company/} 阅读量: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葛优诉被告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满橙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制作发布《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漫画图片、QQ动态表情中的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上所配文字部分是葛优主演过作品的台词以及代言广告广告词,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令满橙公司在其网站中刊登致歉函,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满橙公司赔偿葛优25万元。

满橙公司系dlb666.com以及dalibao.com.cn网站的所有者,合一公司系优酷网站的所有者。满橙公司制作发布了《非诚勿扰3》涉案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非3 QQ表情安装包下载"。动画人物关系以及人物形象和画面配音均模仿了系列电影《非诚勿扰》,其中男主角"勤奋"网络动画形象特点包括光头高鼻梁、凹腮高颧骨,与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涉案动画《非诚勿扰3》中植入了含有满橙大礼包字样以及网址,点击每一集标识在页面上出现优酷播放器界面,点击播放器播放键可进行播放。

满橙公司辩称,涉案动漫《非诚勿扰3》中使用的"勤奋"形象是其公司员工何某肖像并支付何某肖像权使用费300元,并未使用葛优的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院认定"勤奋"这一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满橙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确实损及葛优的人身权利,其在涉案网站上为进行商业推广项目使用葛优肖像制作动漫,涉案动画《非诚勿扰3》中植入了含有满橙大礼包字样以及网址,并通过此传播形式为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从而获取营业利润,显然具有营利目的,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过葛优同意使用其肖像,应赔偿葛优相应的使用费,而合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晨报)

【评析】

郭泰(康信律师):本判决再一次凸显了肖像权特别是名人肖像权的财产属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早在1987年,在卓小红与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期),当时的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就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原告的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橡权的行为。

肖像权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一种典型人身权,其人格财产权的确立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较之于其他名人肖像权侵权诉讼,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法院并未采信被告辩称的其人物形象来源于其员工而非名人的说法,而是强调了人物形象在与相关电影结合的情况下,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的事实。从这个角度看,法院似乎表现出了支持肖像权财产化或人格财产权的倾向。

笔者认为这种倾向对于在认定特定肖像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时具有重要意义。在著名的"乔丹案"中,在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为剪影的情况下,法院并未在结合"乔丹"文字和图形以及具体产品类别的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侵犯原告肖像权。其对于肖像权人身权属性的坚持显得异常执着。换一个角度,从人格财产权的角度,或许整个案件会有一个不同的结论。

将肖像权的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做适当的剥离,在人身和财产的坐标系中找到合适的基点,也才能在卡通、漫画肖像权侵权案件中使权利人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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