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英文商标申请遇驳 福特一审败诉
时间: 2014-11-27 {ms:cfield.company/} 崔丽娜 阅读量:

"这一番体验,为你所需,这一段旅程现已来到中国,林肯全新登临,诚邀体验林肯之道"。最近,热播于各大媒体的品牌广告再次让美国林肯汽车备受中国消费者关注。今年4月17日,"林肯"品牌重回中国市场,并发布了品牌战略规划以及今后两年的产品规划。然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林肯"品牌所有者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下称福特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LINCOLN"商标遭遇驳回。

申请商标为第10303962号"LINCOLN"商标,由福特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替他人推销(汽车及其零部件领域)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9月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福特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即第915780号"LINCOLN"商标、第9395291号"LINCOLN ASSOCIATES"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并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福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经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福特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了解,"林肯"品牌创立于1917年,1922年被福特公司收购,并逐步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汽车品牌。其品牌标识是在一个矩形中含有一颗星辰,表示林肯总统是美国联邦统一和废除奴隶制的启明星,也喻示"林肯"品牌的良好发展。

据悉,早在2005年,"林肯"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但由于销量不佳,2008年"林肯"品牌退出中国市场。"林肯"此次带着福特公司为其注入的数十亿美元资金,希望重新开拓中国市场,并将其作为福特公司全球扩张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福特公司的"LINCOLN"英文商标及矩形图形商标,目前在第12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评析】

崔丽娜:本案中,福特公司的"LINCOLN"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915780号"LINCOLN"商标完全相同,与第9395291号"LINCOLN ASSOCIATES"商标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驳回了福特公司的"LINCOLN"商标的注册申请。由于福特公司在驳回复审阶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LINCOLN"商标在中国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其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LINCOLN"商标最终未能核准注册。

福特公司在第35类"LINCOLN"商标注册的失败,凸显其知识产权全球布局中存在的缺陷。但是好在福特公司在第12类已经获得了商标专用权,第35类的注册失败虽然令人遗憾,但是不能阻碍福特公司在中国销售自己的汽车,也不会完全阻碍其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本案例给予一定的警示:商标具有地域性,仅在注册国领域内有效。同时,中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因此,针对知名企业而言,应尽早启动知识产权全球战略,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和竞争态势作出知识产权全球战略的部署,最大化地保护知识产权。如果仅依靠个案采取措施争取注册,不但增加资金和时间的额外付出,更重要是的可能会错失商业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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