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丹麦蓝罐曲奇澄清与“皇冠曲奇”无关联
时间: 2014-11-24 {ms:cfield.company/} 王顺存、胡钰 阅读量:

11月20日上午,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的"丹麦蓝罐曲奇知识产权案件研讨暨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蓝罐公司")董事总经理赖劲持向与会人员澄清某品牌"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无关联。

丹麦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林宏对丹麦蓝罐曲奇遭遇的仿冒问题表示愤慨,并表示支持蓝罐公司维权行动。他说,丹麦蓝罐曲奇品牌始于1933年,并于2009年荣获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包装上印有的"丹麦皇室御用"金色皇冠徽章,以代表其品牌的卓越地位。

据赖劲持称,近年来,他发现市场上某品牌"皇冠曲奇"在没有丹麦皇室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丹麦皇冠标识,并在201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的商标,在其包装盒上设有皇冠"原装进口"标识,并用英文字体注明其是"丹麦特色食品"、"配方源自丹麦"、"丹麦哥本哈根"等,在食品标签上对"原装进口"和丹麦公司名称用大号字体突出,使公众很容易就忽略了产品的原产国是印尼,致使消费者误认该产品是丹麦生产的进口曲奇、并与丹麦皇室有某种联系。

广东工业大学副教授张泽吾指出,"皇冠曲奇"未经丹麦皇室的许可,却以"丹麦皇冠曲奇"作为其商品名称,在包装装潢上多处使用了皇冠标识,其皇冠部分与"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标志中的皇冠近似,而且在产品介绍中出现了"尊贵皇家般的待遇"、"享有‘皇冠之美誉’"、"丹麦皇冠曲奇,皇家般的享受"等字句,有可能构成与获得丹麦皇室特许的蓝罐曲奇构成相近似,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蓝罐曲奇才是丹麦皇室授权的正宗丹麦曲奇,产地在丹麦。"赖劲持表示,蓝罐公司依法享有对其蓝罐曲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单位未经其许可,不得在曲奇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表示,将考虑诉诸法律维权。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顾奇志、东莞品牌保护协会秘书长古庆军等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解决两者之间的争端,唯一的途径是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两者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利。

(来源:科学网)

【评析】

王顺存:首先谈谈丹麦蓝罐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皇冠徽章已成为一种常见饰物,或是作为"卓越品质或荣誉"的象征,被众多商家拿来进行使用或宣传。从在中国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信息中可以看到,在第30类的"面包、糕点"等商品及其他快消品上已有不同的皇冠徽章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本案中,虽然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荣获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的"丹麦皇室御用"金色皇冠徽章,但丹麦蓝罐公司并未将该包装或皇冠徽章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予以保护。而相反的,"皇冠曲奇"也已经在201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的皇冠标识商标。故,在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丹麦蓝罐主张的"皇冠曲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恐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皇冠曲奇"对于皇冠标识的使用行为,存在欺骗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中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商标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该企业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不仅多处使用了皇冠标识,而且在产品介绍中出现了众多容易误导公众的字句,包括对产地的误认和产品质量的误认;并且,从市场上消费者的反应来看,"皇冠曲奇"的这种行为已经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其与丹麦蓝罐联系在一起,纠结产品真假。企业在商业活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商品质量负责,作出自己的品牌和特色,而不是靠这种虚假宣传、或"傍名牌"的行为来提高效益。

同时,实践中,商标保护和商标管理一直困扰着众多企业。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应该进行及时、必要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图形商标或产品包装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发现存在混淆的情况,也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阻止,避免自己品牌的淡化。

胡钰:商品进入市场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和不混淆原则,蓝罐曲奇经过蓝罐公司多年的大力宣传推广,已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仅从产品外观来看,"皇冠曲奇"擅自使用了与"蓝罐曲奇"近似的包装、装潢,而且"蓝罐曲奇"作为商品名称,在大量的广告宣传中频繁出现,令蓝色与蓝罐曲奇产品形成固定的联系。曲奇饼干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蓝色包装的曲奇产品时,通常会联系到蓝罐曲奇。"皇冠曲奇"同样采用蓝色包装,并同样适用与蓝罐曲奇相同的"横向排列的五款不同式样的曲奇饼干"图案,容易造成混淆、构成消费者误认。

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针对特定的经营者还是不特定的经营者,首先都应当保证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实施竞争。如果竞争是一种不公正,不诚实,不道德的经营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中自愿、平等、信用等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那么必然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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