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中粮集团起诉4家浙江超市商标侵权
时间: 2014-07-14 {ms:cfield.company/} 崔丽娜 阅读量:

因企业旗下的"长城"葡萄酒被假冒,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嘉兴4家超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原告中粮集团在诉状中表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其注册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历史,并将该商标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这一具体商品。此外,原告还陆续注册了"华夏"系列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商品的外包装及瓶贴上未经原告许可印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等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来源:人民网)

【评析】

崔丽娜: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中粮集团已经将"长城"、"GREATWALL"、"长城图形"等商标在"葡萄酒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并形成了系列商标以达到全方位的保护。同时,"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已经于200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这四家超市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的商标确实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又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但将面临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查处的法律风险,如果数额达到法定金额,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作为超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商标权利审查方面的注意义务,即对商品的合法来源进行审查。而针对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言,销售商的注意义务应该更高。否则,即使其主观上无恶意,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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