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UC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优酷网获赔50万
时间: 2014-05-06 {ms:cfield.company/} 陈钧、任晓东 阅读量:

从海淀法院获悉,因未听从"诉讼禁令"停止UC浏览器页面视频下载功能,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等4公司被判赔偿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50万元。

经营优酷网的合一公司诉称,优视等公司共同开发、经营UC浏览器,自2012年起,便提供下载优酷网视频的服务,将优酷网不允许下载的视频内容,保存到用户终端设备上,实现在没有连接互联网的方式下也能播放,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故要求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同时,合一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禁止UC浏览器"页面视频下载"功能下载优酷网视频的申请。海淀法院审查后支持了该份禁令申请,并向优视公司等发出了"停止使用UC浏览器‘页面视频下载’功能下载优酷网视频的行为"的诉讼禁令。

海淀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证据显示,优视等4家公司均为UC浏览器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完整性,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具备公益必要性,不应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没有证据显示4被告通过UC浏览器提供优酷网视频下载的服务具有公益必要性。不论4被告采取了何种技术,因为缺乏合法理由,该种修改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最终,海淀法院将4家公司并未执行该禁令作为考虑依据,判令优视等4家公司共同赔偿合一公司50万元,并在优酷网等处刊登声明致歉。

(来源:京华时报)

【点评】

陈钧:近一时期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前有3 Q大战案,后有百度诉360插标案、优酷诉猎豹过滤视频广告案,到这次的优酷诉UC浏览器案等,这些纠纷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环境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互联网企业所具备的"颠覆式"创新能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互联网领域竞争规则的缺失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互联网企业需要创新,从技术突破到商业模式的颠覆都是"互联网思维"的绝妙注解,但创新更需要规则和必要的限制,商业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具体到视频下载行业,一般通行的商业模式是,视频网站从内容提供商处将视频版权买来,向用户免费提供视频节目,并通过其中插播的广告而盈利。而本案中UC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将优酷网不允许下载的视频内容,保存到用户终端设备上,针对的客体具备特定性,破坏了优酷网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法院判决中引用的"非必要不干涉"的原则也是判断此类案件的被告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任晓东:该案为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做出诉讼禁令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

诉讼禁令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

在实际案件中,原告可利用该诉讼禁令条款,避免可能受到损害的扩大。但一经审理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因诉讼禁令造成的损失,将由原告承担。
 

关键词:
{ms:cfield.business/}: {ms:cfield.introduce/}
业务咨询电话: {ms:cfield.hotline/}
返回顶部图标 分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