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就“腾格尔”商标纠纷案 腾格尔起诉商评委
时间: 2014-04-10 {ms:cfield.company/} 赵立春 阅读量: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歌手腾格尔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

蒙古族歌手腾格尔被称为"草原歌王",是一个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的歌手。他新近创作的《桃花源》风靡网络,为此曲拍摄的宣传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不小反响。

然而,最近腾格尔发现,其姓名竟被他人注册成商标,使用在如冰棍、酱油、糕点等若干种商品上。无奈之下,腾格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的注册。

腾格尔认为,"腾格尔"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把知名度极高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而且,"腾格尔"不仅是一个名字,其在蒙古语中更代表了"苍天",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也损害了民族感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腾格尔"在蒙语里是"天、苍天"的含义,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词语,争议商标并没有侵犯腾格尔的姓名权。且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经聘请腾格尔为自己产品做广告,腾格尔本人当时也并未提出争议。更何况,"腾格尔"商标已经注册超过5年,腾格尔的争议申请超过了期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腾格尔的申请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在先姓名权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而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应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现腾格尔的请求已经超过了5年的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予注册。"腾格尔"商标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本身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其商标本身亦不含有上述不良影响。腾格尔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本人作为歌唱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和腾格尔从事的演唱事业及工作没有密切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腾格尔"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腾格尔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评析】

赵立春:从公开报道的信息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支持腾格尔的撤销申请的原因之一是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申请的提出日期超出了5年的法定期限,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在先姓名权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透过本案,针对姓名权保护的问题,应考虑以下几点:

1) 姓名权作为一种私权利,需要权利人自行维权。针对可能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商标申请,中国商标局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是不会主动驳回的,除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如涉及到宗教、政治或者民族因素等。

2) 严格监控商标确权和维权过程中的法定期限:商标的确权和维权过程中,法定期限是涉及商标的生死线,是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程序问题,而在实际的案例中,很多权利人容易忽视该问题,最终导致不利的后果,甚至权利的丧失。权利人应该对各种法定期限给予足够的重视。

3) 很多人对姓名权的维权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只有名人或者是比较知名的人物才能主张姓名权?其实不然,姓名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只要是符合姓名权的适用要件的均可以维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也指出"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声誉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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