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王老吉再诉加多宝不正当竞争 广告语争夺不休
时间: 2014-03-13 {ms:cfield.company/} 李亚莉 阅读量:

王老吉诉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涉不正当竞争案今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王老吉向加多宝及其经销商索赔500万元。这是双方关于"怕上火"相关广告语的第二起诉讼,此前加多宝诉王老吉抄袭广告语,一审败诉。

同时,这也是继"改名"案和"10罐7罐"案后,王老吉再次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加多宝告上法庭。双方诉讼案件多达十余起,法庭交锋陷入胶着。

王老吉在庭上表示,加多宝在凉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与"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近似的"怕上火喝加多宝",是将该广告语产生并依附于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上的无形资产非法转移至加多宝,造成了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给王老吉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怕上火喝王老吉"不仅是一句普通的广告语,它已经具有第二含义,即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一个未注册的商标。"王老吉代理律师表示。

王老吉请求法庭判令加多宝以及其经销商广东乐润百货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怕上火喝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近广告语行为,销毁含有上述广告语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宣传物品,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加多宝在庭上反驳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加多宝公司在租用王老吉商标期间,由加多宝公司设计、发布和推广的广告语,广药集团并未参与该过程,加多宝享有该广告语的所有权。加多宝公司为该广告语的投入主体,累计投入超过38亿元。

截至发稿时,该案尚未宣判。

该案也是双方针对"怕上火"相关广告语的第二起诉讼。2013年6月,加多宝公司就将王老吉告上法院,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加多宝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加多宝的商誉,要求王老吉停止使用该广告语,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同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驳回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加多宝表示不服并上诉。案件二审预计会在今年3月12日于重庆开庭。

此外,2012年至2013年,广药及王老吉诉加多宝"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以及"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相继开庭审理。其中,"改名"案一审加多宝败诉,另一起则仍在审。

(来源:新浪财经)
 

【评析】

李亚莉:自2010年开始,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确权诉讼拉开了双方知识产权之争的帷幕,据不完全统计,王老吉与加多宝在4年间发生的相关诉讼案件约有18起之多,其中有涉及商标确权与侵权,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之诉,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之争在国内外企业商战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2014年3月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律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如果"怕上火喝王老吉"能够被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权利属于加多宝还是王老吉?如果诉争广告语的显著部分是"王老吉",在司法机关已经对"王老吉"的商标确权诉讼已有定论的基础上,"怕上火喝王老吉"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延及"怕上火喝加多宝"?

关于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从法理角度来讲,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独特的广告语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实践中,独创的广告语经长期的商业使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显著特征,消费者看到该广告语后将其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且该广告语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该广告语便可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或与其他商业装潢元素一道构成整体营业形象或商业外观,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对于擅自仿冒此类广告语的行为,其权利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寻求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进而,如果诉争的广告语可以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可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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